个人破产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需要明确适用主体、界定财产范围、选择清偿制度立法路径等。同时,要注重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通过合理的立法和有效地实施,可以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个人破产适用主体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国家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其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地退出制度”,关于个人破产立法规划提到“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见方案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路径选择上采取的是分步推进的态度,即主体范围而言,区分商人和非商人。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再解决非商人等消费者负债问题,从而最终建立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此种立法路径的典型代表就是英国。但究其原因,英国400多年的破产制度历史有着其自身的变革基础。十七世纪,英国信用体系的发展,刺激着商业化的变革,加速了英国社会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进程。海上贸易遭遇自然灾害也极易导致破产。因此,在个人破产中,商人往往占据主体。这也是英国早期破产适用主体限于商人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发展,消费市场壮大。消费者负债破产成为常态,英国扩大破产主体适用范围以应对现实社会的需要。但现如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累积,消费观念的更新迭代,信贷机构的发展。我国居民杠杆率持续上升,储蓄率下降。个人过度负债已见端倪,消费者或因为疾病或因为贷款背负巨债的情况十分常见,急需得到救济。而且,现代社会之下,一个人角色往往不是单一的,商人同时是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是商人。信息技术的发展,办公模式的创新,一些营利活动并不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前提。可见在一些场合消费者和商人难以区分,这也使得司法案件中很难区分两者,增加了制度的实施成本。虽然商人破产案件涉案财产金额较大,但消费者破产案件数量多。因此《方案》主张的通过采取区分商人和非商人的方式分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太适应我国的现实情况。相反,不妨尝试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整体立法推进,建立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区分商人和非商人的司法成本,还可以解决当下中国个人过度负债的棘手问题。
(二)个人破产财产范围
《条例》中第三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的时间概念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可见,《条例》对破产财产的定义并不是一个固定时间点,而是一种动态的概念。相比于日本破产法中对破产财产界定采取固定主义,这种膨胀主义定义由于破产财产不确定,会因为时间的推移,债务人行为的原因不断发生变化。从而有利于保障债务的清偿,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概念《条例》第三十三条则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破产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固然重要,但保护债务人利益也不容忽视。个人破产制度中,为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豁免财产(或称自由财产)定义为不应当用于清偿的财产。由此可见,个人破产下通过预留部分财产来保障债务人的生活发展需要,人为地分出一部分财产免于清偿。这一部分财产,债务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完整物权权利,是名副其实的自由财产。
关于破产财产的认定,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类较为麻烦的问题,即破产财产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债务人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财产还较好区分。但对于债务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例如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债务人破产时如何准确地区分财产则成为司法难题。虽然《条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申报,但如果不准确进行析产分割一同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显然是不公平的。但现实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是我国“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尽管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分割财产,但当夫妻一方为破产被执行人时,很有可能出现夫妻通过协议分割方案,被执行人放弃大部分财产导致破产财产不合理地减少,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给债务人提供了一条逃废债的便捷路径。而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劳作带来的经济利益财产。典型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中,家庭财产作为成本投入经营,取得的收益也同样用于家庭的生产活动中。那么,其财产的分割就更为复杂。破产程序中,如何准确地将债务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区分开来,除开司法解释提到的可以通过协议分割的方式还应制定更为准确细致的析产方法。否则,难以避免债务人通过协议转移自己财产诈害债权。虽然通过引入债权人撤销权,失权和复权制度可以对被损害的债权进行救济,即便有事后充分的救济,事前的准确的析产方案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单冠杰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