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股东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流程有哪些?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2 16:41:36
摘要:笔者在上篇文章【从《公司法》角度解读知识产权出资的十大常见问题】一文中,对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常见实务问题进行了解答;知识产权出资不仅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有利于提升企业技术实力,而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事关公司注册资本如何坐实,到底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去确保有效出资?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此进行梳理,以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认股东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属于股东...

 

笔者在上篇文章【从《公司法》角度解读知识产权出资的十大常见问题】一文中,对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常见实务问题进行了解答;知识产权出资不仅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有利于提升企业技术实力,而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事关公司注册资本如何坐实,到底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去确保有效出资?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此进行梳理,以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认股东拥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对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合法具有相关权属且知识产权还在有效期才能完成实缴义务,因此首先要确认公司股东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通常而言,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会以自行开发、交易购买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出资采取强制性评估。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前,需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东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这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关键一步,出资时没有经过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若后续经司法评估确定其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能会导致股东被认定存在瑕疵出资,从而股东需另行补足出资、面临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其他股东追责的法律后果。

三、签订出资协议

确认股东拥有知识产权权属后,股东与公司需签订出资协议,以书面的方式对出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出资协议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相关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修改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记载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若章程中没有规定的,需要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内容。以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在公司设立中以知识产权出资,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根据出资协议、各自出资方式确定公司章程;目前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过渡期内,如股东变更出资方式,则需要及时修改变更公司章程并于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即: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决议、确定公司章程修改事项。

五、知识产权权属转让

这一步骤即是出资股东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从其名下转移到被投资的公司名下,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向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并完成知识产权的变更登记。

六、出具验资报告

目前知识产权出资也适用实缴期限的限制,股东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公司后,应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对该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前述专业机构在该步骤过程中会充分检验资产名称、有效状况、评估作价依据等是否符合公司股东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检查资产价值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等,确保公司资本实缴到位。

七、工商变更登记并公示

目前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信息公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登记、变更等相关记录都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式。知识产权出资验资会后,通常公司应当委派人员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材料,包括评估报告、出资协议、知识产权转让证明、公司章程等,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将知识产权出资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将会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上进行公示。

八、递延纳税备案

实缴完成后,公司需要到所在地税务局为股东办理纳税事宜,可办理递延纳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知识产权出资实缴才能享受此优惠: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涉及股东知识产权确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签订出资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知识产权转让、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及公示、递延纳税备案等多个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流程中,工商登记机构对公司备案材料仅做形式审查,为了规避潜在的出资风险,实务中的股东、企业均需要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严格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操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雅慧

编辑:刘眉欣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