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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方圆法治网聚焦报道 ,维权17年老人哭了……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23 08:49:21
摘要:【原标题】浙江温州 :被拆17年未获补偿安置,谁帮耄耋老人维权?我叫陈松庭, 1937年2月5日出生,中共党员,职业花农,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三中后巷14弄1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3702053238。本人的住宅及经营的花园在2003年9月被强拆,维权17年,至今未得到补偿安置,老伴陈月华也含冤而去,现已无家可归、债台高筑、家破人亡……维权人陈松庭近照自1985年11月起,本人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龙湾区)山下后巷24-8号...

【原标题】浙江温州 :被拆17年未获补偿安置,谁帮耄耋老人维权?

我叫陈松庭, 1937年2月5日出生,中共党员,职业花农,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三中后巷14弄1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3702053238。

本人的住宅及经营的花园在2003年9月被强拆,维权17年,至今未得到补偿安置,老伴陈月华也含冤而去,现已无家可归、债台高筑、家破人亡……

维权人陈松庭近照

自1985年11月起,本人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龙湾区)山下后巷24-8号取得2729.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于1988年2月在该地块上建造住房、花卉盆景园圃等,建起“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以下简称松庭花园),经营种植栽培各类名贵花木盆景。

2002年12月,为了响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需要和拆迁改建的号召,同意拆迁,并与温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签订《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

在拆迁之前,经嘉鸿公司实地丈量,松庭花园实际建筑面积为2729.51平方米,而《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少算162.21平方米;本人要求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嘉鸿公司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因而未签订拆迁安置正式协议。

2003年9月18日,嘉鸿公司在未与本人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亦未采用证据保全,就纠集20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突然闯入松庭花园,暴力拆除了花园内的全部建筑,摧毁了所有名贵花木及盆景,经鉴定损失价值达15462689元。从此,本人就走上了长达17年的维权之路;从温州到杭州,从行政裁决到行政复议,从行政诉讼到民事诉讼,从基层法院打到中级法院,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十七年来,本人无家可归,到处借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四处借债筹资,老伴含恨离世,儿媳愤然离婚,现已债台高筑、家破人亡!

本人年近九十,行将入土,绝不虚言,万般无奈之际,只得恳请媒体及各位受众为我主持公道!

事件的起因及经过:

2002年9月18日,嘉鸿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包括松庭花园在内的温州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开发权。本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及对时任温州市房管局主管拆迁办的副局长林其龙、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胡焕林等在拆迁户动员会上宣传的“原地拆迁原地安置”“温州市房管局将予以严格监督管理跟踪到底”的信任,于2003年7月8日与嘉鸿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双方商定待一个月时间该协议补充事项落实后,双方再正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依法拆迁。

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

因嘉鸿公司实际丈量松庭花园的建筑面积为2729.51平方米,与《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记载的建筑面积2567.30平方米少了162.21平方米,本人要求实事求是给予公平公正就地安置补偿,遭到嘉鸿公司拒绝。当本人向林其龙副局长反映时,林其龙一再承诺应当公平的给予就地安置,却一直拖延搪塞。

2003年9月18日,嘉鸿公司在未与本人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未经证据保全,纠集20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突然闯进本人的花园,连打带拖将我夫妇强行控制在花园大门外,不顾围观群众的指责和温州电视台现场录像记者的劝阻,暴力拆除了松庭花园内全部建筑物,摧毁了所有名贵花木。强拆后,本人多次向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控告,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胡焕林、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副主任滕荣凡公开对举报人说:“我们与嘉鸿公司象亲兄弟一样,是结对单位,不能听凭你的”。

松庭花园强拆前后的照片

该暴力强拆的事实,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鹿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为证。该行政判决书(第17页)证明:“本院认为,结合各方陈述及相关民事判决,可以认定签订临时协议后,原告陈松庭并未自愿将房屋交付拆除,涉案房屋系于2003年9月18日被强制拆除(被嘉鸿公司暴力拆除)。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88号行政判决书

松庭花园遭受暴力强拆后,本人四处伸冤且多方举报、申请行政裁决、复议,向法院起诉,引起了各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国青年报》《方园法冶网》《经济要情内参》等国内外多家媒体对本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采访报道,最终,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了嘉鸿公司持有的开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方圆法治网报道文章、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照片

自此,嘉鸿公司董事长周鼎文对举报人怀恨在心,便弄虚作假、勾结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制造多起冤假错案,对举报人不予安置补偿、赔偿。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嘉鸿公司及周鼎文伪造了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温土监罚「1998」1399号)、温州市规划局《旧城改建被拆迁户违章建筑调查处理表》等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递交,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不加以进行核实就采信认可,先后作出偏袒嘉鸿公司的民事、行政判决,将松庭花园1779.46平方米的合法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安置补偿,导致此后两级法院在办理本人维权诉讼案件过程中“萧规曹随”,使本人有冤无处能伸。

“阴阳”《处罚决定书》及《中国青年报》报道文章复印件照片

本人维权过程中,嘉鸿公司的董事长周鼎文曾当面凶狠的指着本人说:我有的是钱有的是人,你去告,我甩100万、2000万元,砸死你!你已经是84岁的人了,我熬死你也得不到补偿安置!

事件的症结及责任

暴力强拆本人的松庭花园,17年得不到安置补偿及赔偿,本人认为:温州市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责任。

温州市房管局自2008年12月4日作出温房发[2008]13号行政裁决,陆续又作出温房发[2011]1号行政裁决、温房发[2013]16号行政裁决、[2014]53号行政裁决,温州市房管局个别人官商勾结,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四次枉法裁决,四次被法院判决撤销。直至作出温房发[2014]53号行政裁决:裁决仅确认举报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950.05平方米,嘉鸿公司按照950.0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与举报人拆迁安置补偿。该裁决已于2017年2月28日生效,本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却又因嘉鸿公司申请破产导致裁决内容无法实现。

究其原因就是温州市房管局个别人官商勾结,故意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温州市房管局明知本案关键证据,拆迁档案号015号陈松庭《私房拆除面积明细表》里无违章建筑记载,却故意深藏不露,不如实向法院提供,任由嘉鸿公司及周鼎文向法院提供伪证,导致法院错判,下达(2003)温民一初字第158号、(2003)温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误导两级法院以此为定案依据,助纣为虐枉法认为举报人被拆除的房屋其中1779.46平方米为违章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温州市房管局15档案《私房拆除面积明细表》

2、当北京某领导派员查档时,被久藏的拆迁档案号015号陈松庭《私房拆除面积明细表》就在温州市房管局的档案里,却一会儿谎称存在新城指挥部,一会儿又谎称存在温州市经委会,终于在2013年8月28日,在北京某领导派员的训斥下,温州市房管局才勉强交出来;在陈松庭的015号拆迁档案中载明:陈松庭名下无违章建筑

3、温州市房管局明知嘉鸿公司还未对本人(是涉及项目被拆迁面积最大的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赔偿的情况下,就与嘉鸿公司串通一气,为其抽逃拆迁安置补偿资金6000万元。现嘉鸿公司安置补偿资金账户仅剩150万元,拆迁土地上建起的房屋已全部售出,同时,嘉鸿公司已申请破产。温州市房管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之强制性规定;以及《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的规定。

4、温州市房管局交出档案号015号陈松庭《私人房屋拆迁明细表》后,却不依此证据裁决,第四次仍和以前一样枉法裁决,当举报人质问时任温州市房管局局长杨毅时,他竟回答说:前任局长是这样裁决的,我也是这样裁决,你去法院告,撤销了我再栽,这样一直拖下去,看到什么时候才轮到给你安置补偿!

5、温州市房管局作为国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不仅不秉公执法、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官商勾结,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渎职失职,一而再再而三的枉法裁决,长达17年不给举报人拆迁安置补偿赔偿。

本人的维权诉求

1、温州市房管局在松庭花园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部分公职人员渎职、乱作为,导致安置补偿无法实现,应当对松庭花园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松庭名下松庭花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560091951元(含花木损失及维权费用);因机构改革后,温州市房管局并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温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林其龙、原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胡焕林、原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副主任滕荣凡及后任温州市房管局局长杨毅等人积极充当不法商人的保护伞,渎职、乱作为且与不法房产开发商嘉鸿公司进行非法勾连,损害权益人陈松庭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恳请温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3、嘉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鼎文在此事件中,雇凶强拆、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伪造国家公文、伪造诉讼证据,故意抽逃公司资金、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以“假破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均已构成刑事犯罪,恳请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将此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最后,本人陈松庭郑重承诺:上述投诉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维权投诉人:陈松庭

二0二0年九月十八日

特别说明:浙江省温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5日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其中规定不再保留温州市房管局,其职责已并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