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是1981年依据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保证澧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成立的一个副科级、国家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用水面养渔来自给自足。
杜敦春,1957年出生,1981年从部队复员后,招工安置在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工作,并落户当地澧县涔澹街道办事处邓家滩村。1984年当时涔澹蓄洪区管理处决定,将邓漕垸的白杨岗至青龙咀农场防洪大堤一线暨涔澹农场因修防洪大堤所挖的土坑等荒地荒滩承包给杜敦春及家人,由杜敦春自己出资开荒修建成鱼池并承包经营至今,经营期间还进行两次大规模升级维护改造,包含开挖鱼池约30万立方土方、居住及生产用房约1200平米、栽种林木1000多株、生产设施设备等总计投资约1000万元。
2000年澧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澧县涔澹蓄洪管理区管理处划拨给澧县北民湖渔场,2001年澧县人民政府同意澧县北民湖渔场由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藏弘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兼并,将北民湖渔场所有的资产以及在册职工均交由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接管,保留“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接管后设立了新公司,后又将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3月14日注册登记设立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北民湖渔场。
2018年4月12日,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向澧县人民法院对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职工杜敦春提起民事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占有的349.5亩鱼池及附属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承包费45426元以及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鱼池之日期间的占用费;3:判令被告将私自添置的建筑物自行撤除;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为:2017年2月6日,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公司依法为期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4月24日、2017年4月24日,原告公司以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的名义两次发函告知其退休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交还其承包的水面,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和交纳2017年承包资源费,但到期后,被告再一次拒绝交出所占水面。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退休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终止,不应当继续占用原告的生产资料。
杜敦春认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如此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侵吞自己30多年来近千万的血汗财产并且致使自己一家无家可归。
1:从1984年至今,我和单位所签订的都是鱼池养殖承包合同,根据泓鑫公司和澧县北民湖渔场兼并协议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凡属于个人出资改造鱼池,按原管理处签订的改造协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而不是归还原物。
2:我自1984年开始就获得这块地养殖承包权,比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兼并北民湖渔场早18年,而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执行兼并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我身份进行买断,根据兼并协议说明:澧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划拨方式将原蓄洪区管理处3.24万亩范围内全部资产划拨到澧县北民湖渔场,澧县北民湖渔场是一个拥有135名职工的全民企业,北民湖渔场和蓄洪区管理处本身就是一家,蓄洪区是官方叫法,北民湖是地名,北民湖135名职工即是职工也是这里的居民,兼并协议第二条,兼并形式与内容,甲方以承担债务式兼并乙方。兼并内容为:甲乙双方认定的员工数和乙方集雨面积3.24万亩范围内企业全部资产。那么承担债务式兼并要兼并企业全部职工,而不是接收。
它最大的不同在于这135名职工不仅仅是职工,还是这里的居民,3.24万亩面积是这群居民赖以生存的、生活、发展的保障,只要你没有对这135名职工身份进行买断或置换,他就是这3.24万亩面积上的主人,你泓鑫公司没有对我进行买断,那我原身份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那我原就拥有承包经营的349.5亩渔池,依然也是我杜敦春合法拥有用来生存、生活发展的命根。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行初字第29号》生效判决书、省高院《(2005)湘高法行终字第32号》生效判决书、1998年移民安置涔澹蓄洪区管理处所出具的证明(在档案局移民安置花名册里面国家给我家四口人移民安置费1.6万元)可以佐证。
3:这是一块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地区,有湖南省委和省政府的文件为据。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只拥有经营权,只能是代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来收承包款;代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来给员工买社保,因为这是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没资格和权力来改变我承包经营30多年渔池的权利。
4: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兼并、收购、变更手段让蓄洪区135名干部职工身份由国家工作人员变成为企业职工,再成为民营企业员工,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及伤害。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兼并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后,并没有给予涔澹蓄洪管理区管理处干部职工任何补偿,连自己签订的兼并协议责任都不予履行,我们职工各种福利得不到保障,让整个北民湖地区经济生活停留在80年代水平,造成职工经常上访,给各级政府增添较大负担。邓漕垸、合同卜垸等两个分场至今没有一米水泥路面,职工居住条件还是81年修建工棚,经过多次蓄洪早已破烂不堪。过去可以直接饮用的湖水被污染,有条件的自打眼井,但连地下水也被污染,无法使用,又没有任何外来水源。
5:致历史与事实不顾,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17年2月6日,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4月24日、2017年4月24日,原告公司以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的名义两次发函告知其退休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交还其承包的水面,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和交纳2017年承包资源费,但到期后,被告再一次拒绝交出所占水面。
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成立于1981年,是国家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37年来干部职工是靠水面养渔来养家糊口。众所周知,养渔业是有巨大成本投入的,杜敦春自己出资开荒修建成鱼池并承包经营至今,经营期间总投资约1000余万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杜敦春达到法定年龄为由,要求其交出“所占”水面,并撤除“私自”添置的建筑物,且不给予分文补偿安置,如此做法于法于理简直是荒唐可耻。
综上所述: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兼并澧县涔澹蓄洪区管理处后,先是未履行兼并协议,而后置历史与事实不顾,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行侵害职工合法财产之实,若法院支持其荒谬可耻主张,杜敦春一家将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并且无家可归。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杜敦春一家呼吁澧县人民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能关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