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常德市武陵区“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获悉,“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出炉。调查报告称,在2021年2月20日上午9时50分,沈某建驾驶车牌号为湘JZ**7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二轮自行车相撞,致驾驶人朱某恒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肇事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属公司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罗某负相应责任,将依法被追责。
2021年2月20日09时50分,沈某建驾驶车牌号为湘JZ**7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朗州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下路段,右转弯驶入施工地内无名道路时,遇朱某恒驾驶二轮自行车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自行车受损、朱某恒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同时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的急救车辆也赶到事故现场,发现朱某恒已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陵区成立“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详细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查,沈某建在驾驶车辆时,对道路通行情况注意观察不够,未让行人优先通行,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沈某建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车辆所属公司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经事故深度调查组调查发现,首先,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照规定对全体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漏培情况;在每月召开的驾驶员安全会议上存在以会代培的现象,且无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的结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其次,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新,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湘JZ**7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再次,公司经理兼安全管理组长谢某、安全员谢某明,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召集驾驶员每月安全例会和学习及公司车辆的营运管理、车辆调度等。其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武陵区“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属企业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罗某和安全管理组长谢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关责任,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武陵区应急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罗某进行相应处理。
对此,调查组还给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要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按规定开展驾驶员的岗前和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切实增强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过程的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维护相关制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车辆安全隐患,保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生产安全。
二是常德立新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要熟悉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措施。
三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力度,倒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联合安全检查等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记者:邱琪 通讯员:欧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