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常德桃源的刘某在驾驶摩托车从乡镇公路行驶过程中,遇到右方路口有车辆左转进入对向车道时,因闪躲不及,操作不当侧翻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在事故调查中,刘某表示自己当时看不到有车辆过来。根据监控调查显示,当时一辆车牌为晋J4***B的大货车停放在并不宽敞的出事路口处,并且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来往车辆和行人的视线。
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操作不当,未戴头盔,且驾驶的摩托车未上牌,无保险,同时事故发生时摩托车行驶速度达到56KM/H,远超该路段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40KM/H的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笌四十二条“在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
小车驾驶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嘹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许某既没有停在路口以外,也未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因此,许某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大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行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而路边违规停放的大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行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影响了双方视线,也是该起事故的成因,为此,货车方也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并按责赔偿受害当事人数千元医疗费。(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