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8时5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武陵区工业园5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园2号路与5号路交汇处时,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双方驾驶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未让右侧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加之小车驾驶员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致使两车相撞。所幸的是,双方驾驶员均按规定正确系好了安全带,都只是轻微受伤。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提示:安全带就是生命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惜生命,驾乘车辆时自觉系好安全带,为自身的安全多一份保障。(通讯员:许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