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澧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事故的深入调查和鉴定得出事故认定:张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通行至有交通标志牌提示的T型路口安全意识不强,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有效避让,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彭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公路上通行未确保安全,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张某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彭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彭某承担次要责任。(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