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经简单交谈,调解员了解到合伙初期,刘某出资4万余元,孙某出资22余万元(其中7万元系双方商量后由孙某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贷)。肉牛售出后,孙某分得8万余元,刘某分得4万余元。孙某认为两年多来,自己多投资10余万元,刘某未再投资,担心会亏损更多,且在经营中双方没有明确专人管理资金,账目较为混乱,因此心生退意,希望与刘某解除合伙关系。刘某则表示两人自2021年合伙至今,经营账目始终不清,若孙某选择散伙,则要先理清账目。
了解双方想法后,调解员从亲戚关系着手劝说,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经过沟通,双方均愿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但双方在账目上存在争议,一是刘某不愿承担孙某从银行借贷后产生的利息;二是双方账目不清;三是合伙前双方对资金投入和利益分配占比没有达成协议。针对上述争议,调解员决定逐一化解。考虑到情况较为复杂,调解员首先协调双方在资金投入和利益分配上达成一致。经劝说,双方均同意在资金投入和利益分配上各自占50%。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面比对账目,并将存有争议的部分列出清单,逐项协调解决。历经近五个小时,帮助双方列出合伙期间的账目清单:两人共计投入38余万元,孙某投入22万余元,刘某投入16万余元;在收入分配上,孙某获得8万余万,刘某获得4万余元。双方对上述账目均表示认可。
针对刘某不愿承担孙某从银行借贷产生的利息这一争议,调解员决定现场释法,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表示,孙某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贷7万余元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全部用于合伙经营,属于共同贷款,双方均有偿还义务,刘某随即表示愿意偿还50%利息。
经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至此,一起因合伙养牛产生的经济纠纷成功化解。(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