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曾某、周某等六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工地打孔过程中受伤,起诉到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告如愿领到了赔偿金。
原告唐某是一位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某天,原告在朱某的邀请下从事打漏潮钉的工作。开工第一天,唐某在作业的过程中只戴了安全帽,未采取其他任何防护措施,因意外从高处坠落,致伤右上肢和盆骨。受伤后唐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及后期费用,且因此次事故受伤后长时间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虽然曾某与周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了部分的营养费,但这些远不足以弥补唐某的损失。唐某认为其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六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中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6219元,其中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前已经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各被告相互推诿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一些赔偿项目数额偏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唐某的妻子、女儿均为精神病人,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唐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此次受伤可能导致以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针对该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决定继续采用调解方式来化解双方矛盾,真正做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为此,法官多次找各被告,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唐某的家庭状况,法不外乎人情,建议其与唐某协商调解双方纠纷。最终曾某考虑到实际情况,主动提出愿意与唐某进行调解,但因唐某要求赔偿金额过高,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后法官多次找唐某,告知其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应该清楚的知道在施工时应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由于唐某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建议其适当降低赔偿金,在多次反复的做思想工作后,唐某也被曾某的诚意打动,考虑到曾某的实际支付情况,自愿降低赔偿。
经过承办法官连续多次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与周某向唐某赔偿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顺利结案。(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王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