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总体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普法教育的开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人在遇到纠纷和矛盾后选择将问题诉诸司法部门,以寻求公立救济。这是社会法制化进步的体现,但同时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案件数量增多和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化解这种矛盾,实践中往往采取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的措施。但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该问题在实务工作中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为了追求司法整体的公正,因此有必要针对合理扩大独任制审理范围的必要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独。
[关键词] 独任制;独任制范围适用;救济途径
一、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及特点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独任制和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一)审判组织现有立法:
1、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清洁比较轻微,有审判员一人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2、民事审判组织时人民法院形式审判权,对民事案件、救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及独任制只适用基层人民法院依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诉讼案件。
3、行政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形式审判权,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一种。
(二)独任制、合议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二、独任制审理形式现状、问题及利弊分析
(一)独任制现状
近年来,随着全民普法的开展,公民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从以前的不敢“打官司”“进法院”到现在主动到司法部门寻求司法救济,这直接导致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同时国家又加大了对法治队伍建设的整治和改革力度,导致司法系统专业的法治队伍人才数量不能与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相平衡。司法资源少,案件数量大,为节约审判资源,保证案件数量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导致实际上独任制范围扩大。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道路法庭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收结案以及适用程序的数据来看,全庭收案289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275件,适用普通程序结案14件。相比较常德市鼎城区法院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收结案和适用程序的数据,全院收案3640件,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402件,适用普通程序结案93件;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2140件,适用普通程序结案791件;行政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结案34件。数据对比发现,实践中独任制适用范围已经呈扩大化趋势,尤其是在民商事领域。因为民事领域一般涉及经济纠纷,经过法院的协调,很多当事人选择和解后调解结案,这也扩大了独任制的审理数据。独任制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越来越高,但社会舆论和理论界对独任制能否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持质疑态度。
(二)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尤其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独任制适用于审判简单民事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的非讼案件。但是对于如何区分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适用哪种程序,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因为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往往对同一标的案件有不同定性,因此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的定性问题,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平衡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结效率,减轻办案压力,法官一般都会首选适用独任制审结案件,这在无形中扩大独任制的审理范围。但是同时也可能导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导致合议制流于形式。和独任制相对的,合议制的宗旨在于由多名审判员或者和陪审员组成审判庭,对相对复杂、疑难、可能造成严重社会舆论的案件进行审理。目的是希望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决策,能使复杂疑难案件得到更客观公正的裁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暴露出“形合实独”的问题。实践中,合议庭保证了法律规定的参与人数,但是实际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以承办法官的意见为主。其他组成合议庭的法官自身办案任务繁重,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深入了解其他案件,或许可以给出自身合理性意见,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决策流于形式。
2、导致合议制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参与度不高。人民陪审员一般是面向社会选拔或推荐,他们一般有自己的主职工作,兼任陪审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也参差不齐,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往常情况下,案件临近开庭会随机通知陪审员,开庭时陪审员保证到庭,也就尽到基本义务了,庭前,他们很少会真正了解案情,只是在开庭时边听边了解大概。短时间内不能进行独立思考,形成有价值的独立斯思维和见解,没有真正意义上提高参审度。最近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才得到改善。
3、 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缺乏规制
独任制和合议制适用条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这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较为疑难复杂或者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况下,可以通过裁定将适用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如果案情简单但是依法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拉长案件审理周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4、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员额法官从庭审、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作出裁判都是一人完成,这对员额法官的专业水平、认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办案经验的要求都非常高,我国目前的法官的个人能力是否已达到这样的水平还未可知。独任制权力集于一人,员额法官的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约束这样的权力不得不让人担心会滋生腐败,导致审判不公。
(三)独任制扩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独任制扩大适用是实践提出的客观要求。名言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在我国现阶段积案压力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无形中拉长。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得到最终裁判结果可能几年就过去了。几年后的经济水平、市场需求、生活要求可能有了巨大变化,因此提高办案效率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势在必行。独任制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个案时,其所具有的高效快捷、节省诉讼资源的优点是合议制无法比拟的。
2、就整个司法来说,独任制在现有资源不足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整体的公正。在全国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独任制适用率逐年提高;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增多;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标的额也在逐渐上升,这是发展的趋势和客观需求。
3、独任制裁判的正确性高于合议制。虽然理论上认为独任制裁判的正确性没有合议制高,但在实践中,独任制的发改率低于合议制,造成与理论不符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合而不议,合议流于形式,合议庭办案实际上就是承办人在办案;第二个原因是责不罚众,责任不明确,更易于推卸责任,反而更易作出错误的裁判。
三、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措施
(一)独任制和合议制有其各自利弊,合理充分利用二者的优势,合理规避各自瑕疵,能更高效充分的分配司法资源。
1、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合议制形式上多人参与、决策,具有更加客观公正的特点,如果能落实,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上更具有优势。但是案件并非全是复杂的,合议制也不并必然会产生正确的栽判。因此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如果能够挑选出优秀审判者,独任制审判更为适合。
2、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独任制由于快速、方便,在司法效率上拥有优势。但前提是独任制能达到判案的正确率,否则,上诉、再审、申诉等诉讼救济程序就会更频繁地启动,可能还不如合议制更有效率。实行独任制必须能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这对于当事人最终的服判息讼,增强裁判的权威性有重要的作用
(二)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具体措施
审判组织的配置既要实现诉讼的价值,也要满足案件及时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法官对个案的驾驭能力,如今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有必要通过立法将独任制确立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制度,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从立法层面合理规制,健全审判体系,对于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精细化,严格考量。》确定独任制与合议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时,应当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实现独任制和合议制的契合。考虑到一审案件基本是少量疑难复杂案件和大多数简单案件组成,我们可以通过对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作出具体精细化规定,余下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独任制。
(1)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我国具体国情是,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统一的诉讼标的额标准。但是各地区的平均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国家相关部门每年都有统计,我们可以不采取具体金额的形式规定合议制范围。反之,我们可以结合地区间经济水平划分区域或者直接按照省份标准,以其上年度经济水平,按其比例来划分合议制适用范围的标准。另外,各地区或者各省还可以根据省内不同地域或者标的额。
(2)以案件性质为划分标准。标的额并不是反映案件性质的唯一标准。例如,一个标的金额较大的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案件事实,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分歧点。仅凭标的来将其划分为适用合议制的标准就不合理。因此,对于案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当事人分歧较大,双方当事人证据有冲突,社会性质恶劣,容易造成社会舆论等疑难复杂案件,将其划分到适用合议制的范围。余下的案件则考虑适用独任制。
(3)独任审判有条件地扩大至二审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在审判实践中,上诉案件并不一定都是案情疑难复杂案件。因为教育文化水平的差异,对于一审中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态度截然不同。仅仅因为“面子”或者“争一口气”而上诉的简单经济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通过二审后维持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此类案件若是不论案情性质如何,一律仅能适用合议制审理,就会增大法官的办案压力。为缩短二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二审压力,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仔细审核和控制的前提下,独任制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二审程序。
2、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规制法官享有的权利,引导权利的合理行使。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与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具有直接的关系。立法上完善了合议制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法官有更多的裁量权的同时,缺少了其他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共同参与和决策,为了能够保障法律赋予其裁量权更好的得到落实,应当对法院和法官的程序违法行为赋予强有力的规制和惩戒。严格落实法官责任终身制,加强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接受纪委部门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群众的合理监督。
3、独任制扩张下的机制完善与创新。审判不但要讲究效率、讲成本,更重要的是公平和正义。既然独任制扩展已成大势所趋,那么如何预防独任制扩张所产生的裁判独断也是必要之举。要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1)严格把关员额法官评选的标准,提高员额法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美国学者里德·黑斯蒂与盖尔·希尔通过实验研究证明:群体只比其水平居中的成员做出的判断更为准确,但经常不如群体中最优秀的个体。这种情况,真正意义上的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审理下,所作出的最终决策不一定高于独任制法官作出的决策,出现“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现象,这说明裁判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各方面的知识、经验、判断力。严格员额法官的选任条件,从通过司法考试并有一定司法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任。提高了员额法官的门槛,可以提高整个审判部门的整体专业水平。我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改革,所有员额法官应先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办案经验和能力后,经法官遴选合格后,方能任命为员额法官。这是时代的进步,对建设更专业、更强的法治队伍的必然要求。
(2)建立健全员额法官的培训机制。法学方面的人才在大学教育过程中,主要学习的是法学方面的知识体系,对于法律的解读和适用有一定的知识基础。但是社会纠纷形形色色,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能有效化解纠纷和矛盾的法官,光熟知法学知识是不够的,社会各方面的其他学科知识都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只有各方面都具有足够的理论知识,才能应对不同类型的纠纷,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合理的裁决。因此,员额法官的培训不仅仅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是必备能力,还要侧重于分析判断问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的培训,以及对社会经验和常识性知识的掌握。
(3)完善落实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使审判流程有序化。法官办案压力大的一部分原因来自审判工作的繁琐性,审判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的找当事人沟通,调解或判决就可以结案了。纠纷或者矛盾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立案开始,联系当事人,送出副本和传票,庭前调解,开庭,庭后调解,拟文书,送达文书,整理扫描卷宗等。这中间有很多细碎繁琐的程序,反复性强,机械度高,但是耗费时间,比如整理扫描卷宗,会在无形中耗费大量时间。若是当事人不配合,开庭前送达传票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法官可能要多次上门或是下乡,甚至还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形。因此完善落实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司法辅助人员各尽其责,可以让员额法官从繁琐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的投身于和当事人沟通,更全面了解案情,更高效的作出化解矛盾。
3、落实错案追究机制,预防司法腐败。员额法官要真正实现权责统一,在享有裁判权力的同时理应对裁判结果负责, 落实错案追究机制,依法履职不受追究,违反审判纪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严格处理,决不姑息,才能更好的激发法官的办案公正性。规范责任终身制,无法推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四、结语
社会法制化的进步,导致审判实践中案件数量增多和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张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通过立法的规制独任制和合议制的有机统一。提高法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合理配置司法辅助人员,落实错案终身责任制,多方共同作用,使审判工作更高效公正。(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徐巧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