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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构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配套机制的完善路径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1-28 08:51:31
摘要:[摘要]目前,包括Z市两级法院在内全国法院都完成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实现了85%以上的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的集结。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优化整合了工作人员的结构功能,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目的,提高了审执工作效率,“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进一步缓解,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人员分类...

[摘要]目前,包括Z市两级法院在内全国法院都完成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实现了85%以上的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的集结。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优化整合了工作人员的结构功能,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目的,提高了审执工作效率,“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进一步缓解,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人员分类管理后,基层法院又产生了司法人员工作强度不降反升,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干警队伍不够稳定及新型监管体系尚未健全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反思人员分类管理后出现的新情况,构想与之配套机制的完善路径,以此来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达到提高审判质效的目的,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改革取得实效,已成为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Z市两级法院当前人员分类管理的各项部署实施和法院实际,反思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对基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配套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构想。全文共9832字。

主要创新观点:

基层法院通过不断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配套机制,强化职业保障,打造司法“人才洼地”,健全监管体系,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行阳光司法,提升司法质效,最终实现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改革总目标。

以下正文:

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现代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的质量直接影响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司法人才队伍的建设直接作用于司法改革的质量,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的关键,是开展好法院工作的先决条件。基层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后,积极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与困难,补齐各项制度措施的短板,多措并举、全面顾及、统筹协调、全方位推进,才能真正趟过司法改革的深水区,度过司法改革的攻坚期。

[1]所谓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根据法院性质岗位和工作特点,将法院人员进行分类,对各类人员按不同标准进行招录、使用、选任、晋升、晋级、考核、监督等,并提供相应略有差别的待遇和保障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人员的合理配置。基层法院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可以为各类专业人才开辟晋升通道;健全各类人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保障;提供分类管理、司法决策的科学依据;奠定各类专业人才健康成长的基础。

一、基层法院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Z市两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央、省委、省高院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在两级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下,严格遵循改革路径、方法和程序,相继完成了本次司法改革任务,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在平稳有序中向前推进。

(一)科学规范推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干警队伍结构,着力提高人员职业素养

1、司法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全市两级法院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依靠党委政府支持,自2016就启动了员额制改革,通过“考试+考核”方式遴选员额法官。当年10月15日,全市两级法院500余名法官参加了考试,最终共有430名干警进入员额,约占编制比例39%。与此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改革部署,两级法院还建立了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开展了未入额人员确认岗位类别工作,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所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9%、46%、15%以内。2017年,各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招录了数量不等的聘用制书记员,已充实到审判一线,补充了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两级法院按照不同模式共组建了近200个审判团队。所有员额法官均配置到一线业务部门,非业务部门均无员额法官。有两家基层法院还创造性将部分法官助理、书记员与院领导与组成综合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协助入额院领导办案。

2、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

为了配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之相适应的各类审判权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不断得到健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厅字[2017]4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的精神,各人民法院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原则,围绕改革修订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入额法官办案责任与领导办案责任,明确了院庭长及员额法官的办案指标或任务数。有一家法院制订了《员额法官办案质效考核实施办法》,有两家法院也明确了文书签发权和审判责任,保证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主体既有授权,又有限制。有三家基层法院抽选员额法官成立了法官专业会议,为员额法官提供智力支持,提炼裁判规则,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统一,保障裁判标准统一。有一家基层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权力运行的规定(试行)》和《关于执行权力运行的规定(试行)》,明晰审判、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不断完善各类配套机制,切实保障司法改革措施取得成效

1、制度保障逐步完善,管理日趋精细规范

全市法院在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工作基础上,与改革配套的各类机制相继建立,逐步得到完善,权责利更加明晰,管理日趋精细规范化。各家法院根据司法改革新情况,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修订完善了包括个人司法绩效考评办法在内的相关制度,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有四家法院明确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三家法院建立了专业会议制度;有的法院将干部竞争选拔与人员分类管理挂钩;有的法院专门制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制度》,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保障法官的职业权益、人身、财产安全及福利待遇,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地位;还有法院出台《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院领导、团队负责人对“四类案件”的重点监督,与省高院的相关要求一致。

2、践行司法为民,分类改革成效明显

2017年以来,Z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司法为民为主线,贯穿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始终,不断整合优化审判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配套保障,审判质效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改革成效明显。2017年司法年度,全市9家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共结案27024件,人均62.8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9.5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率达80.5%,案件平均审理(执行)时间为72.26天,裁判文书上网率为100%,庭审直播率达20%,切实增强了群众司法获得感,提升了对法院的满意度。各法院明确要求入额法官全部参与一线办案,坚持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明确入额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Z市基层法院2017年院庭长共办案15616件,占所有员额法官所办案的57.8%,有两家法院分别达到85.2%、83.3%(详见下表1)。法院积极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办案模式,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原则,科学甄别、分流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集中力量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其中一家法院案件分流后简易程序适用率从64.51%提升至71.24%,案件办理周期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效率大大提高。有两家法院积极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和乡镇审判执行工作联络站,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其中B法院2017年依托乡镇街道审判执行工作联络站,成功化解矛盾达600余起,民商事诉讼案件调撤率达44.0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89.75%。

表 1 : Z 市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及院庭长办案情况统计

二、基层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全面实施,在实现司法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突出了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和重要性,调动了其他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缓解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效。但基层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与困难,我们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人员的工作强度不降反升,审判质效提升后劲不足

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相比改革之前的审判人员大幅减少,而法院每年新收案件数量却在逐年增长,现行的编制状况与案件增长的幅度不匹配。Z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人均诉讼案件办案数都已经增长到130件以上,“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随着与司法改革相适应的各类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逐步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日趋精细规范化,加之案件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也让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整天忙碌于“卷山庭海”中。在人员分类改革后,法院的大部分人员被安排到办案一线,而行政性日常事务工作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数量极少的司法行政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压力与强度是可想而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庭室人手不够,工作更多更忙”,将会成为基层法院的一种工作新常态。过大的工作强度与压力,会让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影响基层法院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2、配套制度覆盖不够全面,弱化了司法改革推进的整体性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的配套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制度覆盖面不够。一是综合配套改革缺少纲性文件。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中只规定了整合个数,并没有明确具体思路,具体哪几个内设机构合并没有统一的纲性文件。二是庭长履职不到位。司法责任制中虽然明确了庭长职责,但进行审判团队制后,除湖南省高院在《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四类案件”行使事中监督权外,可能出现庭长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司法绩效核定不平衡。各基层法院绩效核定不平衡,每个基层法院的绩效发放标准、数额、梯次均存在差异,且找不到解释依据。四是配套制度措施还有细化完善的空间。司法人员的管理和内部交流机制等制度文件,以及人事、组织、财政等方面的具体改革配套措施还需进一步到位和完善。如部分法官等级套改不太合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法警人员从事行政事务,部分占用了行政职位,导致行政人员的晋升通道变窄;享有政法专项编的工勤人员待遇尚未明确;通过劳务派遣招录的临聘司法辅警、书记员的职业保障严重不足。

3、干警队伍的稳定性不强,影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

除员额法官的相关配套制度较为完善外,其他司法人员的配套制度还未完全建立,保障体系还存在缺位。自司法改革以来,司法人员的工作量普遍增多,工作强度明显增大,晋升通道变窄,待遇差别过大,造成法院干警队伍的流动性并没有因人员分类管理而减少,司法工作人员的稳定发展问题需要重视。自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以来,Z市两级法院首次入额的430名法官中就有24人退出员额法官,占5.6%;有超过30人(不含因违纪处理)以正常程序调离开法院工作岗位,占非员额编制的3.9%以上;招聘制的书记员大部分人员都参加了其他部门的各类公招考试,一年流动性近10%。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岗位普遍存在“招不进、留不住”的现象,如综合文秘、档案管理及信息技术人员等。B法院2017年就有一名公务员在试用期满时,因不适应工作主动放弃转正而辞职。全市各级法院信息技术人员平均不到2人,与“智慧法院”建设的人员需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4、新型的监督体系尚未健全,产生的风险可能抵销改革成果

与司法改革配套的新型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健全,部分司法人员思想与作风跟不上改革的节奏,各种违规违纪情况屡有发生,给司法改革和法院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前不久东安法院发生的“法官醉酒开庭”、裁判文书多处错误等问题,就发生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的恶劣影响。针对此类情况,在最高院的全力推动之下,开通上线了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之后,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文件,各基层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人员权力清单。员额法官在享有独立裁判和签发文书权后,简化了办案的审批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极少数员额法官依然无法完全适应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不健全的监督体系,不能有效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新型的司法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工作监管方式与平台,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效管控廉政风险,确保改革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和正义。

三、基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

1、加快内设机构改革,不断优化人员配置,努力提升人员职业素养

(1)科学规划,落实司法人员的分类定岗,规范透明员额法官遴选退出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法官入额选任和退出工作方案和办法,以编制总数为基础,结合辖区内案件数量、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地域面积等因素,把法官员额的配置比例控制为编制数的39%,并预留3%左右的比例规划为今后法官员额的补充,确保员额法官梯队发展、良性循环。同步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基层实际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确认未入额人员岗位类别,确保三者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控制规定之内。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及时招录聘用制书记员,补充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充实到审判一线。严格法官入额退出标准和程序,确保入额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

(2)加快内设机构改革,坚持入额法官配置到办案一线。[2]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样,也要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如说对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的总体数量较少,在内设机构改革时可以考虑实行类似于“大部制”的模式,精简机构整合资源。当然也要根据机构职能、人员数量、办案量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精简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官必须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严格执行中政委和省高院关于“入额法官必须办案”的要求,把入额法官(含入额的院领导法官)全部配置到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不再配置员额法官。基层法院要想要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必须出台《院庭长带头办案实施办法》,并落实抓好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明确规定各类员额制法官的办案数量,坚决杜绝挂名办案现象,利用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和指导效应,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审判质效。

(3)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员内部交流机制,努力提升人员职业素养。[3]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强化能力意识培养,鼓励干警善学、好学、博学,实行传帮带教育,建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把业务骨干和一线司法人员作为重点,在工作实践技能培训上下工夫,全力培养优秀司法干部,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4]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机制,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任命员额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严格按照员额法官遴选办法转任法官。法官可以退出员额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可以相互转任。

2、用好现行政策法规,努力先行先试,快速补齐各项配套制度短板

不断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切实保障改革取得成效。

(1)深入推进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员额法官的遴选准入退出和权责配套机制;探索建立岗位特征有所区别,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机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现行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机制。

(2)协调好人员分类管理与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关系。设立独立的审判管理部门(定位为综合业务部门),将办案与审务监督分离,相对独立地对法院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托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健全各项考评监督体系,[5]实现对法院内部各项业务的统一、集中、同步的监管,整合法院内部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杜绝立、审、执等各个业务庭室之间各自为政、分散式管理和业务对接中容易出现的“三不管“的现象,加强对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监督。

(3)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后的职业保障建设体系。在落实好员额法官薪酬待遇的基础上,积极稳步提高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依据相关规定,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采用“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安排好资深未入额审判人员的去向,法官等级评定、薪酬待遇按法官等级发放。适当提高审判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发放标准,[6]不论是何种编制,一视同仁,均按照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及晋升的等级确定报酬,报酬可按略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以体现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保障,根据其特长定岗定向选任和采用"双向选择"办法将其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去,落实行政职级,实行按期晋升,工资待遇也是实行按略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以确保司法行政人员的稳定性与专业性。

3、强化组织引领,构建多元氛围,增强职业尊荣感,打造司法人才“洼地”

加强地方党政部门协调沟通,形成符合基层法院实际和多元融合的工作氛围,构建不断提升干警职业成就感与尊荣感的职业体系,让基层法院成为“招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司法人才“洼地”。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法官的政治和道德素质。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切实加强党对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根据基层法院干部队伍实际,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保证法官队伍的政治性和纯洁性。在强化法官独立办案意识的同时,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将司法为民的理念入脑入心,使基层法院的干警队伍在办案的第一线,真正做到忠诚于祖国,忠诚人民的司法事业,保证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从宪法角度来理解,“一府一委两院”应该是平级的,积极争取把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提升到该有的地位,就可以解决部分人员的政治待遇,增强法院对司法人才的吸引力。

(2)完善人员交流机制,不断拓宽展人员的晋升通道。根据基层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完善法官、辅助、行政人员的交流机制,既要在单位类别内交流,也要跨庭室交流,还要在政法系统内与行政部门间交流。对于因[7]个人理想追求、政治抱负、级别晋升等因素,提出需要调动到政府等部门的人员,基层法院要充分理解并为其调动积极作为,不得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消极阻碍其外调。同时积极构建多元融合的法院文化,坚决祛除不同种类人员消极、排斥和否定的思想,大力弘扬肯定、接纳、和而不同的氛围。

(3)积极落实职业保障,确保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成效。利用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机会,[8]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坚冰,保证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助于上级法院全面把握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司法情况,切实做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争取地方组织人事与财政税务部门支持,坚持事业留人、情感留人和适当的待遇留人的“三个留人”方针,完善有吸引力、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提高非员额法官人员的收入水平,形成不同种类人员合理的区间收入标准,体现司法工作的特殊性的同时,也让各类司法人员感受到公平,司法人员不正常流失现象的继续发展,确保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成效。

4、创新工作方式和平台,构建适应改革与法院实际的新型监管体制

积极搭建多元平台,探索建立适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新型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1)案管部门调整思路,优化工作方法,强化案件流程与质量监管。由审管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流程监控队伍,建立处置反馈制度和分析通报制度,利用法院大数据平台,开展专项监控、类案监控,加强对重要办案环节、节点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司法不规范情形,不放过每个办案“瑕疵”,扎实开展案件流程管理。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研发“案件流程监控系统”,对法官办案进行全面实时监控。

(2)对接纪委监察部门,加大陪审员参审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纪委监察派驻机构的工作机制,在各业务庭室设立廉政督察员;深入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加大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提高案件参审率与陪审质量;继续搞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等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监督体系。

(3)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契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接并用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法庭庭审公开网”等四大公开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全覆盖,不公开为例外,倒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便利群众和律师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利用自建的各种新媒体平台,畅通各种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5、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用信息科技手段,减轻人员工作强度,提高司法质效

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减轻司法人员工作负担,方便当事人更全面、更透彻地参与到整个诉讼服务中,提升法院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

(1)紧跟时代发展趋势,不断革新办案方式,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基层法院利用智慧法院建设契机,[9]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将法院固定和移动网络整合,利用信息技术将诉讼全过程由“线下”搬到“线上”, 全面支持干警和社会公众随时接入“网络法院”和“掌上法院”,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行、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公开,实现办案流程、办案方式的革新。利用大数据平台,挖掘利用海量案件资源,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评估、诉讼结果预判等服务,实现纠纷解决的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提升在线纠纷解决的智能化水平,在减轻人民群众诉累的同时,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2)完善办案辅助系统,提升办案质效,让司法责任制真正执行到位。基层法院通过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拓展智能辅助办案功能,推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应用,开发语音识别系统实现庭审同步记录,升级裁判文书纠错、排版、屏蔽和分析等智能辅助功能,完善智能移动办案系统,实现办案与办公远程适时处理,将工作人员的双手从简单繁多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通过大数据云平台,借助“四大公开平台”,所有法官的办案情况及案件流程实现一键搜索、分类统计、实时监督,可以杜绝员额法官不办案、少办案、办易案甚至办假案的现象,公开、真实、及时的司法案件信息,可以规范各类司法人员的行为,提升员额法官的办案质效,让司法改革真正发挥作用。

(3)突破时空限制,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树立法院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基层法院要立足于区域实际和群众的司法需求,创新工作理念、革新服务技术,借助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应用,将“互联网+诉讼服务”贯穿到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打造[10]网站、电话、短信、微信、APP、窗口“六位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优化服务引导、自助立案、缴费、材料收转、保全送达、案件查询、文印打印、信访咨询等服务功能,以多元的方式满足不同年龄、文化层次、习惯爱好、生活环境的群众对诉讼参与方式和司法服务需求,让当事人更方便、更全面、更透彻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里路”,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不断提升基层法院的群众满意度。(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李华胜)

[1] 孙绍军:《浅谈如何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视角》,载http://wflqfy

.sZcourt.gov.cn/wflqfy/443866/443832/1107426/inZex.html,于2018年5月7日访问。

[2] 张泽怡:《员额制度下基层法院人员层次化管理框架分析》,载http://xjjfy.chinacourt.org/article/Zetail/2016/08/iZ/2062256.shtml,于2018年5月21日访问。

[3] 易晓燕:《论基层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载http://xyzy.chinacourt.org/article/Zetail/2015/03/iZ/1569097.shtml,于2018年5月21日访问。

[4] 刘武俊:《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路径与期许》,载http://www.zgZzgblt.com/inZex.php/manage/showmagcontent/miZ/228/newsiZ/43,于2018年5月21日访问。

[5] 张泽怡:《员额制度下基层法院人员层次化管理框架分析》,载http://xjjfy.chinacourt.org/article/Zetail/2016/08/iZ/2062256.shtml,于2018年6月13日访问。

[6] 孙绍军:《浅谈如何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载http://wflqfy.sZcourt.gov.cn/wflqfy/443866/443832/1107426/inZex.html,于2018年6月13日访问。

[7] 赵铭:《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在司法改革中的几点思考》,载http://www.cermn.com/art277902.aspx,于2018年6月13日访问。

[8] 刘武俊:《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路径与期许》,载http://www.zgZzgblt.com/inZex.php/manage/showmagcontent/miZ/228/newsiZ/43,于2018年6月13日访问。

[9] 郑洁:《智慧法院建设与司法改革之关系研究》,载http://www.xjcourt.org/public/Zetail.php?

iZ=28975,于2018年6月19日访问。

[10] 熊秋红:《智慧法院建设助推司法体制改革》,载http://news.gmw.cn/2017-12/07/content_27029315.htm,于2018年6月19日访问。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