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女子印某因吸毒致身心产生问题,采取了放火的方式进行自杀,这种行为置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也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放火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印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印某吸食毒品麻古后自称脑内有虫欲放火自杀,在其租房内,将做饭的食用油泼在床单、被子上,然后用打火机把纸点燃后引燃了床单,造成室内棉絮、热水器等物品烧毁,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印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印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