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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还是借贷,证据说了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9 10:11:01
摘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原告郭某起诉被告高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5万元人民币,被告高某辩称,郭某确实曾给其转款5万元 ,但这5万元是双方口头合伙办厂,郭某支付的入伙资金,而不是借款。庭审中,原告郭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曾通过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向高某转账5万元的事实。高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有合伙事实。原告认为其支付的5万元是借...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原告郭某起诉被告高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5万元人民币,被告高某辩称,郭某确实曾给其转款5万元 ,但这5万元是双方口头合伙办厂,郭某支付的入伙资金,而不是借款。

庭审中,原告郭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曾通过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向高某转账5万元的事实。高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有合伙事实。原告认为其支付的5万元是借款,被告认为其收取的5万元是合伙资金,双反各持已见,僵持不下。

鼎城法院判决认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有口头合伙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被告高某所举证据亦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立法精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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