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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准予离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9 11:00:52
摘要: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姻”,但如果婚姻到了难以挽回的局面,离婚,对于双方来说也是一种解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2月29日,张某与李某进行结婚登记。由于张某与李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认识几个月便草率结婚,李某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向张某发脾气,...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姻”,但如果婚姻到了难以挽回的局面,离婚,对于双方来说也是一种解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2月29日,张某与李某进行结婚登记。由于张某与李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认识几个月便草率结婚,李某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向张某发脾气,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张某患有左面颈部及舌体口腔内动静脉畸形,2015年9月,张某因病情加重需治疗找李某要钱,李某明确对张某表示,怕治疗得人财两空,有钱也不愿意给张某治疗。张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7年8月16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然分居,张某认为与李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张某2017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可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答辩状中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提醒:幸福的婚姻需双方共同经营、相互扶持,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一方有困难时,另一方给予帮助和照顾是法定义务。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都需承担相应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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