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内容完全相反的情况,法官在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断出哪一方所讲的才是真实的情况下,实地调查就很有必要。
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列举了福建某建材公司企业信息、合同书等,拟证明原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福建某建材公司务工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当庭提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在开庭前保险公司请某公估公司对这一情况进行过调查。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原告发生事故前在外务工时间仅为几个月,其余大部分时间居住生活在农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等。并列举了原告李某某的前婆婆文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调查取证照片,拟证原告出事前在常德市火车站某店上班半年,后经前婆婆文某某介绍前往福建某厂上班,但是没几天就回来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在福建的务工证明时间上不真实。
在双方当事人所陈述内容完全相反的情况下,法庭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断哪一种情况才是真实的,对于双方提交的这些证据暂时不做认定。在庭审结束后,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前往文某某事发前居住的前夫及前婆婆的家,桃源县某镇某村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对附近三个邻居的询问,均表示李某某在三年前出嫁到这里,根据他们的了解,李某某来到这里之后基本上都在家中,并没有外出打工过,且其中一位被询问人更表示:“她在家中都很少做家务,更不用说在外面打工了”。根据这几份实地走访的调查笔录,已经可以得出结论,原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在农村,且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与城镇的这一情况并不属实,因此其赔偿项目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
只有通过实地调查才能了解到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的贴近现实,才能准确做出自己的判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调查能更方便的查明案情,获得真相。( 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