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武陵区某粉馆赔偿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216.5元。
2018年2月10日17时,原告于某被告武陵区某粉馆吃粉,端粉就坐时,店内的椅子发生垮塌,造成原告于某摔伤。于某受伤后,在常德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3390.1元。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误工时间为90天,医疗费用按医院实际治疗需要酌定,伤后需他人护理60天,营养期60天。另查明,武陵区某粉馆的实际经营者为王某,王某为原告于某垫付了各项费用103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于某在被告武陵区某粉馆就餐时,因椅子发生垮塌,使得原告于某摔伤,并造成了原告于某十级伤残。原告于某的受伤与被告提供的不安全椅子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结果,原告的各项损失(住院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06536.5元。扣除王某垫付的10320元,被告还应赔偿于某96216.5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