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及盗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5月份,被告人樊某拾得被害人乐某的身份证后,交给其丈夫李某使用。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银行,冒用乐某身份证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6年11月6日,樊某冒用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39********的电话卡,随后用该手机号和冒用乐某身份办理的银行卡以及乐某的身份证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与乐某本人原有的支付宝进行了账号关联,于2017年7月19日盗窃乐某本人支付宝账号内及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3400元。其中2900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500元用于网络游戏充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结合二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