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一、抢劫罪
2017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驾驶无牌车辆停在武陵区三星路某小区对面地段时,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玉某拿出一台黑色苹果7plus手机问龚某是否愿意买,龚某称要去手机店鉴别真伪,若是真手机就购买。随后,龚某驾车搭乘玉某沿武陵区三星路寻找手机店,后玉某看见一手机店要龚某下车进店检查。龚某停车后拉开车门假意下车,玉某将手机递给龚某并先下车,龚某见状立即锁紧车门驾车离开。站在车副驾驶门外的玉某马上拉在行驶中的车的副驾驶车门追车后又拉车后排车门但被龚某加速行驶的汽车拖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454元。玉某伤情为面部、右肘内侧、左手臂、左膝关节上方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左桡骨下段骨折,符合呈俯卧位摔倒所致。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1月16日,龚某向赔偿玉某人民币39000元,玉某表示谅解。
二、盗窃罪
2018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龚某在武陵区紫缘路某汽修店门口盗走鲁某停放在此处维修的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龚某驾驶该车从常德逃至安化县,在安化县境内发现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民警追上时弃车逃匿,并盗走车内人民币400元。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鲁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4814元。2018年3月20日,龚某主动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式摆脱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龚某在抢劫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龚某实施盗窃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所盗物品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龚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