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2月2日18时,张某某驾驶货车在常德市某小区装载拆迁物品,在前往小区内另处装载物品时,因电线脱落,奚某某爬上货车车厢,用木条举起脱落电线,张某某驾车倒车,因车重致下水道坍塌,车轮陷入坑中,奚某某从车厢货物上掉落下来,造成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奚某某的经济损失未达成赔偿协议,故向法院起诉。
【分歧】
张某某认为:对于奚某某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属于拆迁公司雇请的,与自己无关,且事故发生后垫付了30900元的医药费,并要求返还。
保险公司认为:对事故的发生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无异议,但根据法律法规,保险公司是针对第三者赔偿,奚某某是张某某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
【审理】
主审法官围绕各方争议的焦点对整个事故展开详细分析:本案中奚某某为被侵权人,张某某为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奚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获得赔偿。对于本案争执的焦点-奚某某受伤系车上人,还是第三者(车外人)?根据庭审查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张某某过失致奚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奚某某受伤所处的位置已不在车厢内,身处保险车辆之外,而且奚某某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范畴,结合《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第一条,奚某某受伤已转化为第三者。
【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奚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十五万余元,由张某某赔偿三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十二万余元。(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