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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一堂特别的法治教育课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7-24 17:46:55
摘要:7月23日9时30分,在桃源县架桥镇政府的小会议室里,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如期进行。原来,对簿公堂的是一对母女俩,因母亲陈某未按时给付抚养费,女儿徐某将其告上法庭。因承办法官在之前给被告陈某送达传票时,听到当地的群众甚至某些村干部议论“小孩都归男方了,为什么还要女方承担抚养费”,于是当即决定把开庭地点设在当地政府,并邀请该镇政府司法所和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村委会的村干部参与旁听,以巡回审判的形式给大家...

7月23日9时30分,在桃源县架桥镇政府的小会议室里,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如期进行。原来,对簿公堂的是一对母女俩,因母亲陈某未按时给付抚养费,女儿徐某将其告上法庭。因承办法官在之前给被告陈某送达传票时,听到当地的群众甚至某些村干部议论“小孩都归男方了,为什么还要女方承担抚养费”,于是当即决定把开庭地点设在当地政府,并邀请该镇政府司法所和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村委会的村干部参与旁听,以巡回审判的形式给大家上一堂法治课。

庭审之前,承办法官并没有如往常一样敲击法槌直接开庭,而是先问小女孩:“小徐,妈妈坐在你对面的,你进来叫她了吗?”小女孩摇了摇头,承办人继续问:“为什么看到妈妈不喊呢?快叫她一声”只见小女孩低下头,手紧紧的抓着衣角,那一声“妈妈”仿佛到了嘴边却咽了回去,而坐在被告席上的母亲却已泪流满面,反观孩子父亲坐在旁边对孩子这种不礼貌的行为却无动于衷。承办法官见状,认为此类案件系家庭矛盾纠纷,宜调不宜判,应当要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决定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原来原告的父亲徐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8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并未就抚养费的给付金额进行协商,但因民政局所提供的离婚协议模板上载明的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0元,陈某便认为都是这个标准,不假思索的照抄不误,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离婚后,因陈某无经济来源,无力给付高额抚养费,未按时履行。但陈某陈述还是经常给女儿买衣服、零食,或给些生活费,坐在一旁闷不吭声的小女孩这时突然开口,带着满脸嫌弃的表情说:“她从去年离婚以来,总共才给我几百块钱,衣服也就买了一二件。”陈某听到这番话顿时崩溃大哭并质问女儿:“孩子,你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说,我真如你所说的只给你几百块钱,才给你买几件衣服吗?我知道我和你爸离婚你恨我,但你也不能说谎呀?”小女孩听到妈妈的指责,突然像变了个人,边哭边指着妈妈骂,那模样完全不像年仅13岁的小孩,脏话连篇甚至还带着侮辱的语言朝着自己的母亲咆哮,陈某痛哭流涕地对徐某父亲说:“这就是你带的孩子,这就是你成天在外只顾自己玩而不管孩子的结果,这孩子迟早要毁在你手上!”场面一度失控。此时,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彻全场,大家都安静了下来。承办法官对徐某严厉批评道:“虽然你的父母已经离婚,但母亲终究是你的母亲,她十月怀胎承受分娩之苦让你来到这个世上,之后又把你从一个呀呀学语的小毛孩抚育成这么大,这其中的艰辛只有在你身为人母后才能深刻的体会,你要学会感恩,要懂得尊重他人,更何况这还是你的母亲,儿不嫌母丑,子不嫌家穷,你现在这个样子对得起生你养你的母亲吗?”徐某哭泣了起来,承办法官继续趁热打铁,对徐某的父母继续进行教育,从小孩心理的健康成长到父母的关心与爱护的作用,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以及给付义务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徐某的父母均表示以后会注重小孩心理的健康成长,陈某也表示给付适当的抚养费。最终,双方的矛盾得到缓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对于之前已产生的抚养费20000元由陈某于当庭一次性付清,对于之后的抚养费则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按月给付至徐某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

庭审结束后,徐某找到法官,表示自己刚才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不对,并主动向妈妈道歉。旁听人员也纷纷为法官点赞,并表示希望这样的巡回法庭多下基层。

法官寄语:《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比较敏感,有些事情会使他们产生微妙的心理变化,父母之间的感情问题不要将小孩牵扯进来,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更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使他们在点滴的关心中感受到温暖,增强他们对生活学习的信心和勇气。(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艾艳萍 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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