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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追讨“恋爱花销” 法院驳回:不属于可撤销赠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1-01 15:35:15
摘要: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为增进双方感情,并达到结婚目的,往往会有一方在金钱方面付出较多。然而分手后,金钱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心有不甘,便想讨要回恋爱期间的花销。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案,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日常生活开支的费用未予支持。据了解,张某与邹某由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时间俩人确立恋爱关系,在相恋近两年的时间内,张某为邹某花费了较多金钱,并在双方父母见面的时候向邹某给付见面礼...

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为增进双方感情,并达到结婚目的,往往会有一方在金钱方面付出较多。然而分手后,金钱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心有不甘,便想讨要回恋爱期间的花销。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案,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日常生活开支的费用未予支持。

据了解,张某与邹某由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时间俩人确立恋爱关系,在相恋近两年的时间内,张某为邹某花费了较多金钱,并在双方父母见面的时候向邹某给付见面礼10000元,但没过多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但一想到自己在恋爱期间为邹某花了那么多钱,张某便心有不甘。于是将邹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微信转款共计12000元及见面礼10000元。

庭审调解中,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认为,张某在两年内分11笔向邹某微信转款共计12000元,因时间跨度较长且每笔金额较小,系王喜为增进与郑立群感情的赠与,亦多为日常生活开支,该款项的付出非以结婚为基础,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10000元见面礼符合本地缔结婚约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系附条件的赠与,在婚姻解除后失去存在的基础,应当予以返还。故仅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邹某返还10000元见面礼的诉讼请求。(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于宗弘)

法官说法:

彩礼在中国这个礼仪之邦的历史上由来已久,其源于《礼记》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与强制性,且其中家长在婚嫁中占据主导地位,婚嫁的男女双方多无选择权;律法对婚约缔结后毁约的处罚亦较重,如《明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已把民事行为上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可以看出彩礼是带有浓厚封建色彩性质的,与我国现代法律“婚姻自由”与“禁止包办婚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原则格格不入。

如今,封建制度已被推翻,但彩礼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造成许多家庭矛盾,给婚姻带上了财产的枷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自由。虽然我国从各方面都在纠正、清除封建制度的遗留危害,但因彩礼发生纠纷了还是要有解决办法,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上认定彩礼中,如何认定彩礼是关键一步,首先彩礼具有浓厚的风俗性、目的性,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要有双方结婚的意图,且彩礼一般都具有金额大的特点,且给付的场合多有双方家人、媒人均在场,形式不限于金钱,还包括房屋、车辆、贵重家电等;婚约解除后,在能够查明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酌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而情侣在生活中为增进感情付出的金钱,不会被认定为彩礼,例如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吃饭买单、买电影票、付房租、赠送小礼品等付出,多为双方共同享受,系一方自愿付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上述赠与行为也不符合可撤销情形,恋爱过程中、结婚之前的赠与更应该量力而行。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