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汉寿县人民法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本院决定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停止现场办理立案等诉讼服务事务和接待涉诉信访来访群众,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关闭期间需向本院办理立案(再审立案)、上诉、提交诉讼材料及进行其他信访事宜的,请在湖南网上法院、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网上办理,或将材料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36-2881371)。
(三)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十五)的开庭、调解、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四)案件审理具备通过互联网开庭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可以电话或网上联系本院,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本院将启动网络调解平台,组织双方网上调解。(联系电话:服务中心电话0736-2881371、太子庙法庭0736-2748837 蒋家嘴法庭0736-2872359 罐头嘴法庭0736-2322456 西湖法庭0736-2822357 )
(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开庭,本院予以准许。在疫情防控期后应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核实。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就执行工作优先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暂缓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活动,不会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防疫、疾控的企业和人员时,报经分管院长决定,一律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会选择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平台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诉讼意见,确保改期案件在疫情控制后保质高效结案。
(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工作部署,我院将适时调整工作安排,如有新的工作提示,以我院微信公众号、官网公布信息为准,敬请关注。
疫情防控期间,汉寿法院将继续忠诚履职,全力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