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通常喜欢以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如今更是经常直接通过网络转账方式表达,那在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转账究竟是借贷性质还是赠与性质呢?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5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2018年10月,彭某和王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相处一年后因性格不合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彭某多次向王某某转账,金额共计5万余元。2019年12月31日,彭某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偿还本金。
原告彭某认为,由于被告王某某在外欠账,彭某出于同情才主动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5万余元给被告。
被告王某某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彭某的5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借贷。
鼎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开始产生经济往来,包括日常消费性支出、医疗支出等。2018年期间,原告彭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被告转账5万余元,2019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现原告彭某认为被告王某某尚欠自己借款5万余元。根据生活经验,6666.66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彭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2笔转账也是借款,不宜认定为借款和还款。另,由于被告同一天通过支付宝给原告转账两笔1万元、5千元超出了一般消费和情侣往来限度,鼎城区法院认定为还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彭某借款本金3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由于情侣或亲密的异性朋友之间借款往往笔数多、金额小,且没有签订借条,很难判断究竟是借款还是情侣之间的赠与。所以情侣或亲密异性朋友之间借款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于大额的借款必须要对方书写借款凭证,并保存好出借的凭证,免得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杨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