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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法院:保障当事人权益才是案件审判终点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9-15 09:09:46
摘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原告胡某受雇在陈某等人联系好的征拆点收集红砖和檀条时从四米多高屋面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一个六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被鼎城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的指定监护人多次找陈某等人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鼎城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后,促成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对保险公司撤诉,胡某的损失由陈某承担70%,胡某本人承担3...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事赔偿案件。

原告胡某受雇在陈某等人联系好的征拆点收集红砖和檀条时从四米多高屋面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一个六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被鼎城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的指定监护人多次找陈某等人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鼎城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后,促成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对保险公司撤诉,胡某的损失由陈某承担70%,胡某本人承担30%,扣除陈某已付的50 000元,陈某还应付27万余元。

陈某拿到判决书后,其儿子主动找到承办法官,称其父亲无偿还能力,如果对方能够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其愿意代父一次性赔偿,请求承办法官帮忙主持和解。该案虽已结案,但考虑陈某本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若置之不理,原告方很可能拿到一纸判决,却得不到实际赔偿。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承办法官尝试与原告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当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162000元,原告方承诺不再就该案民事判决上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案件终了。

法官说法:案结不是真正的解决纠纷和矛盾的终点,司法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兑现,工作才算完美。(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王琼 王晨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