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共有物分割案件。
宋某于2020年4月因病去世,一笔20余万元的死亡抚恤金引起家庭6人之间的纷争,最终因协商无果一家人对簿公堂。宋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一直存放在社会保障所,因原、被告对该笔款项的分割一直存在争议,故未予支取。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查明,宋某与原告赵某在1999年办理了结婚手续,系重组家庭。原告吴某系原告赵某再婚前生育子女,四被告是宋某再婚前生育子女,宋某与原告赵某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吴某认为,宋某晚年一直和自己及赵某生活在一起,自己对宋某的照顾较多,且在宋某过世时是由自己安排的丧葬事宜并垫付了丧葬费,也应当分得部分抚恤金。
掌握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根据本案实际展开调解工作,首先,在开庭时由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对各自的当事人释法明理,从法律的角度作展开说服教育,随后,法庭分别与各方座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辩法析理,经过数次的调解,原被告各方终于由最初的横眉冷对,到渐渐冷静,最后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最终摒弃前嫌,握手言和。(记者:赵凯 通讯员:王丹)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性质是对死者家属在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属于近亲属基于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根据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础上予以合理分割。本案中,原告吴某虽不属于死者宋某的直系亲属,但在宋某生前主要由原告吴某进行扶养、照顾,故原、被告均有分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权利。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