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李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龙潭桥村飞龙山组驶往该乡墟场方向。行驶至龙潭桥村墟场路段时,因该车后厢门板固定螺栓脱落导致后厢门板左右晃动,后厢门板先后撞上张某、崔某停放在路边的2辆小客车及行人黄某,崔某驾车追赶,李某未发觉继续往前行驶。行驶至龙潭桥村二组弯道路段时,后厢门板又撞上相对方向驶来由张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2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李某仍未发觉继续往前行驶,直至被崔某追上后才返回事故现场,李某得知围观人员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崔某、黄某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某与张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已同意支付的保险金外,李某赔偿了29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认真检查出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