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滴滴车”业务,加入“兄弟联盟”微信群,发现口罩、人体测温枪生意火爆,觉得有利可图,遂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贩卖口罩、人体测温枪信息,并于2月7日将冯某添加为微信好友。骗取现金12450元。近期,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20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冯某收到朋友刘某要求帮忙购买100个医用口罩的微信后,便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约定价格每个4.5元,并微信转账450元,且告知被告人李某邮寄收货地址。当日上午10时许,冯某收到朋友符某要求帮忙购买860个“倍尔康”人体测温枪的微信,冯某便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约定价格每个400元,交货时付清货款,并付了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告知冯某交货地址、联系电话及交货时间。当日17时许,冯某收到朋友周某要求帮忙购买300个“倍尔康”人体测温枪的微信,便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并微信转账定金7000元,约定了交货地点、联系电话。
当晚,符某、周某前往约定地点取货,但被告人李某手机却关机了。事后,被告人李某对冯某多次微信信息置之不理,甚至退出微信登陆,将冯某微信好友拉黑。为逃避打击,被告人李某还将该手机卡取出不使用,认为自己与冯某只是微信好友,并不相识,追查不到自己,可以不予理睬。所骗钱款被其用于打牌和日常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退赃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在新冠疫情期间利用贩卖防疫物质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赵凯 通讯员:伍梦霞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