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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遇难 兄妹五人对簿公堂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7-06 16:49:58
摘要:八十五岁高龄的张某晚间散步时遭遇车祸遇难,肇事方赔偿10万元,兄妹五人悲痛之余却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调解无效,最终对簿公堂。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共有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赔偿义务人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尽到赡养义务的大小等因素,比照继承法,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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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岁高龄的张某晚间散步时遭遇车祸遇难,肇事方赔偿10万元,兄妹五人悲痛之余却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调解无效,最终对簿公堂。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共有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赔偿义务人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尽到赡养义务的大小等因素,比照继承法,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合理予以分割。本案中,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五个儿女。因小儿子与张某生活联系紧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在协调死亡赔偿,承办丧葬事宜方面付出较多的精力。故扣除丧葬费4万元,剩余6万元,由小儿子分2万元,其余子女每人1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死亡赔偿纠纷。(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律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