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8月至10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安排欧阳某某聘请约20余人,在津市市某工厂内生产假冒某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微型断路器,再将此假冒微型断路器对外销售至俄罗斯。期间,两人生产销售假冒微型断路器共获利约人民币114676元。2021年10月19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工厂内查获未销售的各类假冒微型断路器20440个,货值金额约95588元。2022年10月19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向津市市公安局投案。
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欧阳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欧阳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注册商标是一家企业的标志、标识,是其产品有别于其他企业产品的显著标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销售,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两被告人因某品牌微型断路器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大,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生产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微型断路器,并将产品出口国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