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蔡某某给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夏霜法官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法院主持公平正义,使其因工致残所受经济损失得到赔偿。
2016年11月9日,蔡某某受李某某雇请到鼎城某工地制作钢架楼梯,2016年11月11日,蔡某某在移动钢材时被滑落的钢材砸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脾破裂等,住院治疗36天,其损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治疗及术后复查共支付医疗费64261元;出院后,蔡某某找李某某索要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被拒,李某某称其是为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制作钢架楼梯,自己并不是雇主,蔡某某应找该公司索要赔偿;蔡某某又向该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权利又被拒;无奈之下,蔡某某于2017年1月15日向鼎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2日下达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遂驳回蔡某某的请求;多处主张权利无果后,蔡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某、某不锈钢制品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工致残的经济损失355 397.61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蔡某某与雇主李某某成立劳务关系,李某某与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存在选任过失,蔡某某本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蔡某某因工致残所受经济损失354 494.15元,蔡某某自负40%责任,由李某某赔偿141 797.66元,某不锈钢制品公司赔偿70 898.83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夏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