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执行人明某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原告韩某与被告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明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0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明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韩某遂向临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五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明某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在法院执行中,还曾多次向法院执行人员表示经济非常困难,要求延期履行。而该案申请执行人韩某已年满63岁,本就困难的家庭,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的韩某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明某果真无财产吗?执行人员依法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发现明某及其妻名下有2处房产,3台轿车,其中在法院执行立案后明某到交警部门上户了一台名为“英路揽胜”的进口轿车,执行人员对其“英路揽胜”这一名称的车辆感觉比较陌生,于是上网查询其情况,发现“英路揽胜”就是俗称“路虎”的豪车,售价均在在百万以上。
鉴于明某拒不申报财产,临澧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对其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明某拘留后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罚款,临澧法院遂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
据了解,今年以来,临澧县法院按照最高院和湖南省高院打击拒不申报财产行为的部署,严厉打击拒不报告财产等违法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目前为止,该院拘留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23人,罚款6人,有力地打击了拒不报告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鄢澧舫 孙俊 李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