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到某商店购物,店内的某品牌糖果正在搞促销活动—任意两件十六元(后面还用很小的字写着三种口味),挑选时我完全没注意到后面关于口味的小字,然后就随机挑选了两件。后来结账时服务员也没有提示我买的两种口味是不能参加活动的。我是在结账后才发现这一情况,发现后我立马找服务员协商处理,可是服务员态度很强硬的说不能更换商品。这件事情引发了我对消费者小额纠纷维权方面的法律思考,绝大部分消费者在面对事关消费者权益的小额纠纷时都会选择忍气吞声,很少人会实际上采取维权措施。
从法律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维权途径的规定算是比较完善。例如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有相关保护途径,然从现实角度而言,对于小额纠纷,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太高。消费者往往不会愿意为了十几元钱去花更多的精力和钱物,更多的选择是忍气吞声、无可奈何。故而,对于小额纠纷,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主要是协商和投诉。与经营者协商是消费者维权的第一渠道,如若协商成功,则皆大欢喜。当协商不成功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也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机制。但不得不说的是,中国消费市场的投诉机制极不健全,绝大部分消费者甚至都不知道向谁投诉,投诉电话是多少。即使是知道投诉的途径,由于涉及标的太小,消费者往往也不会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从目前来看,我们还需要对消费者的小额纠纷提高重视力度,健全投诉机制。笔者认为,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下,各区县级政府可在本级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消费纠纷解决机构,设立投诉热线,并配备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消费者小额纠纷的解决。投诉热线还需张贴在各大商场,让消费者熟知。另外,经营商在面对小额纠纷时也应注意自身行为的规范化,对促销活动要尽到自身的提醒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