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将部分违法加、改装及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6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2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9日,该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标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3310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明,该批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为867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2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爱玛牌3台(TDT1244Z)电动自行车、标称台铃牌3台(TDR3241Z)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装置和盖板覆盖脚蹬装置,与产品合格证上明示的外观结构不相符。经核查,为当事人私自加、改装。涉案货值为12900元。
当事人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该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标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3241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为68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9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该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标称赛鸽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该产品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规格型号为TDT064Z、TDT073Z 的电动自行车共涉案货值为8760元,违法所得132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0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64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标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401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电动自行车共购进5辆,涉案货值为13996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595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标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5002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标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为49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4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该门店销售的标称友鸽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为2160元,违法所得3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2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92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标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0012)鞍座长度与合格证上的鞍座长度不一致。经核实,该批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为456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5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4年7月份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发现该车行销售的标称优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811Z)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车体宽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该车行涉案货值为26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
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总汇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日,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总汇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7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后座位增加了座椅与产品合格证上明示的外观结构不相符,经查实为当事人私自加、改装。涉案货值为1780元。
当事人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