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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被割韭菜怎么办?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帮你索赔!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5-27 16:17:44
摘要:300亿存款不翼而飞,康美药业(现在已经是ST康美)爆出今年A股市场上最大的雷。5月17日,证监会敲下康美药业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的实锤。5月21日、5月22日,康美药业复牌后已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复牌前的6.64元跌至5.99元,且如无意外,下跌还将持续。如此情形,28万被深深套牢的投资者该何去何从呢?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你,不要担心,找康美药业索赔去!最高法院于2002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证券市场...

300亿存款不翼而飞,康美药业(现在已经是ST康美)爆出今年A股市场上最大的雷。

5月17日,证监会敲下康美药业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的实锤。

5月21日、5月22日,康美药业复牌后已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复牌前的6.64元跌至5.99元,且如无意外,下跌还将持续。

如此情形,28万被深深套牢的投资者该何去何从呢?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你,不要担心,找康美药业索赔去!

最高法院于2002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目前投资者索赔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想要索赔成功,还需紧跟法律规定,把握正确姿势。

一、谁能索赔?——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投资者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法原理,损害赔偿的构成需要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干规定》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制度设计,即所谓的“信赖推定”。《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据此,通俗的说,能索赔的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投资者购买了被虚假陈述的证券;②买入证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更正日之前;③揭露日/更正日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股产生亏损。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还有一个日期,即虚假陈述处罚日,即虚假陈述行为被主管机关(主要是证监会、财政部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作出刑事判决之日(主要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个一般很好判断。

二、能索赔多少?——损失计算

根据《若干规定》,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可索赔的损害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损失的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

★买入平均价,指的是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

★卖出平均价,指的是投资者在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

★基准价,指的是自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该股票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

由于股票买卖交易频繁,这就使得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比较复杂,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前卖出全部股票。此时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公式是:(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股票数量;

第二种,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前未卖出股票,基准日后仍持有或卖出股票。此时的投资损失,计算公式是:(买入平均价–基准价)*股票数量;

第三种,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部分股票,基准日后仍持有或卖出剩余股票。此时的计算公式是:(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基准日前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平均价–基准价)*基准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数量。

佣金和印花税较为简单。目前证券公司实行浮动佣金制,各证券公司收取不一,实务中不少法院统一按1‰计算。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税率为1‰。

三、向谁索赔?——赔偿主体

1、上市公司康美药业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主体,出现虚假陈述行为后,上市公司原则上是首要的赔偿主体。所以,《若干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

《若干规定》第21条第2款紧接着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该款的要点是“负有责任的董事…”,至于如何负有责任,结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不难认定。

3、中介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300亿存单不翼而飞,身负审计重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岂能一句“会计差错”便打发了事?目前,证监会已经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无可避免。

四、本案解说

根据公开资料,康美药业大事记如下:

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公告了2016年年度报告;

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公告了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公告了证监会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其立案调查的通知;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了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证实2017年财务报表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通报了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

根据上述情况,虚假陈述实施日暂可认定为2017年4月2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暂可认定为2018年12月28日,暂定合格索赔者为:

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买入康美药业股票,2018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的股民。

可索赔的损失范围包括:

投资差额损失,大致计算公示为:(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可索赔股票数量;

佣金、印花税,以及利息损失。

股市风险遍地,造假不可饶恕。不甘被割肉的股民朋友,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抓紧索赔,挽回损失!(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高)

芙蓉律师事务所承诺:索赔不成功,分文不取;获得赔偿款之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

请联系:18874198330,微信号:huxuyan16,邮箱:294018316@qq.com 。

刘高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担任过湖南省国资委等单位法律顾问,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有深入研究,目前正代理包括祥源文化、中科云网、尔康制药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索赔案。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