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春节假期原本是许多人难得的旅游出行的好机会,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使得许多人不得不放弃原定的出行计划。在出游前,大家往往都会进行车票、酒店预定、报旅行社等合同签订行为,那么,计划搁置后,相关合同的履行及解除问题该如何解决?在旅行期间遭遇疫情又该怎么办?以下是芙蓉律师事务所搜集整理的相关问题及专业律师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在疫情发生之前,旅游者已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旅游者是否能够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
《旅游法》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一起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的处理原则和责任分担,本次疫情可以适用《旅游法》相关规定。此外,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即自2020年1月24日团队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均不得继续经营,且并未区分境内游和境外游项目产品,因此,在该种情况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直接导致预订团队游或“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的客户与旅行社或在线旅游企业所签署的旅游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确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疫情发生之前,旅游者自行安排 国内 假期出游,并已预订酒店、景区门票和往返机票,旅游者是否能够以疫情为由解除相应合同?
可以解除
鉴于目前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旅游景点、酒店等均限制经营,且各景点均发布了相关退票规定,必将造成旅游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目前个人外出旅游预订国内各景点或酒店的,仍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解除预订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在疫情发生之前,旅游者自行安排 境外 假期出游,并已预订酒店、景区门票和往返机票,旅游者是否一定能够以疫情为由解除相应合同?
不一定能
由于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并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某一城市为疫区,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不能作为对抗在境外预订的旅游项目的不可抗力事件,若旅行者个人仍决定放弃出行,需按照合同中解除条款的约定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在疫情期间,外出时遇路被封,既去不了目的地,也回不了出发地,路上找到酒店,又被拒绝入住。本人无任何症状,亦非来自敏感地区,酒店拒绝的行为违法吗?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有些不具备防护条件的酒店拒绝滞留游客入住,情有可原,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
目前已有上海、深圳、厦门、贵阳、云南、海南、广西、广东、四川、西安、福建、江西、长沙等地为滞留的武汉旅客提供指定酒店住宿。其中,上海、海南为滞留旅客提供免费住宿。如有需要,可以联系当地的旅游局或卫健委安排住宿。
旅游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旅行社应由组团社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全额返还消费者。合同解除后如组团社仍对外支付费用的,即使该费用当属合理正当,此费用也应列入余款之内,并退还予旅游者。
旅游途中遭遇疫情,如何处理?
旅行社应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令,立即停止行程,双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及时采取安全、安置措施,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至合理地点。因防疫增加的如口罩等必须的防护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双方均担。
旅游者在旅游中感染病毒,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需从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医学诊断、病源、旅行社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发病者的自我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其他因素等。如因旅行社未切实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合同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旅游者有权依合同或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择一主张权利。如果旅行社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