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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说法 】未认定工伤——发包单位仍需担责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5-06 17:07:23
摘要:一名工人受承包人(个人)雇请在某机械设备安装公司的安装工地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伤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均被驳回,不予认定。那么工人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工人如何维权呢?本人为伤残工人代理了一起未予认定工伤,但成功获赔的案例,为伤者争取获赔150万元,此案也成为芙蓉经典维权案例之一。案例回顾长沙某安装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公司,该公司又将其安装工作分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再雇请尹某(电...

 

一名工人受承包人(个人)雇请在某机械设备安装公司的安装工地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伤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均被驳回,不予认定。

那么工人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工人如何维权呢?

本人为伤残工人代理了一起未予认定工伤,但成功获赔的案例,为伤者争取获赔150万元,此案也成为芙蓉经典维权案例之一。

案例回顾

长沙某安装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公司,该公司又将其安装工作分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再雇请尹某(电工)进行设备电路安装。

2013年7月,尹某被派往湖南某重科路面机械公司(沥青搅拌设备生产销售商)发包给长沙安装公司的安装项目工地从事设备电路安装。

当月24日下午3时许,尹某在沥青搅拌站四楼施工过程中,从搅拌站过道平台空塌处不慎踩空坠地而受伤。

经多方治疗,尹某因神经受损难以治愈,下半身截瘫,伤残等级为二级。事发后,雇主刘某和机械安装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承担责任,伤者家属向长沙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认定申请。

在家属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张炯律师接受此案,将雇主、长沙机械安装公司、湖南某重科路面机械公司共同作为被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伤者151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律 师 说 法 】

在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中,其职工因工受害后基本能得到赔偿和妥善安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用工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体系,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甚至更多的情况是雇主根本不具备赔偿的能力,这就导致雇员难以维权。

所以为了保障提供劳务者的权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设置了雇员受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就是充分依据该赔偿体系,为受害工人争取到了最高额的赔偿。

▶在本案中,雇主刘某某和工程机械安装公司需要担责的理由和依据是比较明显的,关键是作为设备的生产销售商“路面机械公司”为何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该设备中包含特种设备,而该安装公司并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质,也不具备安装设备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

故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也对此有相关规定,因其将安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故应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案判决文书已公示在“裁判文书网”上,已隐去案件当事人的名字和名称,仅作普法宣传而用。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