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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9-24 08:34:10
摘要:9月21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张梅律师、谢文辉律师,本次例会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2020年1月,沈某将开办的思佳幼儿园整体股权折合20万元转让给刘某,幼儿园整体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刘某支付定金4万元,并请沈某继续协助办理该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余款16万元于办学许可证办理成功当天支付,合同签字生效。合同生效后沈某不再承担幼儿园后续运营亏损等一切责任。思佳幼儿园所有债权债务和后续...

 

9月21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张梅律师、谢文辉律师,本次例会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

2020年1月,沈某将开办的思佳幼儿园整体股权折合20万元转让给刘某,幼儿园整体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刘某支付定金4万元,并请沈某继续协助办理该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余款16万元于办学许可证办理成功当天支付,合同签字生效。

合同生效后沈某不再承担幼儿园后续运营亏损等一切责任。思佳幼儿园所有债权债务和后续运营归刘某承担,沈某无权干涉刘某接手后幼儿园运营过程中的任何决策。

转让过程中沈某有责任和义务核对转让期间发生的经济账务,协助刘某在接手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账目问题,协助解决幼儿园有关联的事情。

实际情况

1、幼儿园未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且未取得幼儿园办学资质。

2、刘某支付4万元定金后,实际负责学校的招生营运及教学,但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办理幼儿园办学资质且拒绝支付尾款16万元;

3、思佳幼儿园疫情期间已经倒闭;

4、刘某已将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搬走(有报警记录)

问 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双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在未办理幼儿园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且未取得幼儿园办学资质的情况下,签署的幼儿园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沈某明知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质而转让给刘某,且刘某自愿受让,双方均具有过错,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因此,合同虽确认无效,但是刘某关于利息及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1.《幼儿园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6.【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有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时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需支付利息。

本次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坚持每周召开周例会,旨在为律师们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个探讨与交流的平台,以期不断学习、互相促进,实现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