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2月3日,吴某入职某酒店公司担任酒店执行总经理,双方签订了《2016年某花园酒店执行总经理责任目标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实行基本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励+绩效年终奖金激励政策,月基本工资50000元/月。
后因酒店管理出现问题,吴某未完成责任目标,某酒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某酒店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并退回已支付的款项5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酒店公司主张本案为普通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某酒店公司基于该责任目标管理合同主张相关权益系劳动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诉至法院之前,应当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某酒店公司以《2016年某花园酒店执行总经理责任目标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应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径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某酒店公司的起诉。
律师观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以完成一定业绩目标为发放工资、奖励或奖金的依据的文件,包括《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合同》等,是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签订的业绩指标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因此类协议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未完成业绩目标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