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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13 09:08:33
摘要:案情回顾2017年4月,刘某1与刘某2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20年1月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刘某2离家到其娘家居住至今,现刘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婚姻缔结过程中,刘某1支付刘某2彩礼66000元,2018年9月9日刘某2父亲刘某生在彩礼钱的基础上添加部分资金,购买豫M×××**号轿车一辆,登记在刘某生名下。2018年1月30日,刘某1与三门峡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刘某1与刘某2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20年1月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刘某2离家到其娘家居住至今,现刘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缔结过程中,刘某1支付刘某2彩礼66000元,2018年9月9日刘某2父亲刘某生在彩礼钱的基础上添加部分资金,购买豫M×××**号轿车一辆,登记在刘某生名下。

2018年1月30日,刘某1与三门峡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黄河路北侧、桥东路东侧、韶州路南侧06幢1单元3层301号房(中院公园南区6号楼1单元301)一套,并支付首付款115000余元,房贷每月1800元左右,婚后于××年××月××日偿还贷款100000元,其中50000元系刘某1父母资助,刘某1公积金支付31000元。

2019年8月份刘某2父母将上述房屋装修完毕,共花费110000元,刘某2支付交房款8000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刘某1支付刘某2彩礼66000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应属于刘某2的个人财产,刘某2婚前将彩礼交付给其父亲购买了案涉车辆,且车辆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故该车辆不属于刘某1与刘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刘某1个人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屋应归刘某1所有,但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刘某1应当对刘某2予以补偿。婚后偿还的20000元按揭属于刘某1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刘某2的一半。

关于婚后被告父母装修及原告父母支付的50000元房款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故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刘某2父母装修的部分应当视为对刘某1、刘某2双方的赠予。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