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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探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5-26 08:53:42
摘要:5月2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探讨会如期而至,晏鑫律师和张梅律师担任本周例会的导师。会议首先由贺建华律师与大家分享了党史故事。案例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对案例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表示获益良多。案例简介:2011年4月甲某将38万借给乙某和丙公司,丁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乙某和丙公司均没有按时还款,2013年,甲某多次催促乙某丙某和丁某还款,三人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无法归还借款。2013年4月1日,丁某...

 

5月2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探讨会如期而至,晏鑫律师和张梅律师担任本周例会的导师。

会议首先由贺建华律师与大家分享了党史故事。

案例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对案例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表示获益良多。

案例简介:2011年4月甲某将38万借给乙某和丙公司,丁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乙某和丙公司均没有按时还款,2013年,甲某多次催促乙某丙某和丁某还款,三人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无法归还借款。2013年4月1日,丁某以担保人身份再次签字,同年4月17日乙某以借款人身份再签字确认拖欠借款,丙公司没有再次盖章,2015年,丁某以担保人身份还款18万并承诺愿意继续担保,2019年6月25日丁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年9月3日,丁某以担保人身份还款1万元,6日后,丁某再次以担保人身份还款1.5万元,之后,三人一直未能归还借款。

问题一:民法典实施后,丁某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二:丁某的保证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让我们一起今天先学习民法典时代下担保制度的十三处变化中的五处变化吧!

一、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683条对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较原《担保法》第9条列举式的规定,《民法典》对主体根据性质进行了区分,同时与《民法典》总则中的概念进行了衔接。《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亦有细化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二、对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认定。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对保证方式的认定相较于原《担保法》第19条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情形推定为一般保证。例如债权人与保证人仅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属于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当然,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只有在运用合同解释等方法后仍无法判断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时,才适用上述规定,如果通过合同解释等方法能够判断属于连带或一般保证的,依照相应责任形式处理。《司法解释》第25条进一步明确了从合同约定的表述中可以判断为属于作出一般保证意思表示,进而认定为一般保证的情形。

三、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认定。

对于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民法典》相较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再作区分。《民法典》第692条对未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不再作区分,保证期间一律为6个月。同时,具体起算时间,依照约定主体的不同进行了区分。

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节点。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转换问题上存在差别,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民法典》第694条较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全面,可以理解为一般保证在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五、保证债务的消灭。

区别于原《担保法》第25条,《民法典》第693条删去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将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