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吴煊律师、解德辉律师,本次例会气氛活跃、积极,辩论激烈、精彩,干货满满。
案例简介
保障局(甲方)与B+C(乙方)签订整改协议,甲方允许乙方自费新建建筑物,但到期后无偿移交甲方,且约定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保障局委托A与B、C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认可租期届满后将厂内所有建筑物无偿移交A,租期满,合同解除,没有约定优先续租权。A发函给B、C,告知租赁合同到期后,解除合作,A发布竞价招租公告,B通过了竞价人报名审核,D公司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了案涉房屋的承租权,由于多种原因,D与A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无法履行,A诉至法院,要求B腾退、返还租赁物及租金损失。
问题
1、A与B签订合同时,是否有主体资格?
2、B如何反诉?
3、军产出租是否一定有房产证,租赁合同才生效?
律师观点
1、导师认为抗辩A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建议从A是否享有所有权角度进行抗辩。
2、B提出反诉没有意义,只能拖延诉讼时间,因为本案并没有侵犯B的优先承租权。
3、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无房产证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
案例简介
当事人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当事人被A公司派往B公司做监理工作,B公司成立下属子公司C方便管理该项目,后因B公司拖欠A公司的监理服务费,致使A公司无法发放当事人工资,A公司与B公司协商一致用B公司欠A公司的监理费抵扣当事人的工资,工资由B公司的下属子公司C代发,后B公司项目停工,因为被拖欠工资,想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了两次劳动仲裁,两次诉讼。
问题
1、如何认定当事人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1、上诉再次确认当事人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意义,应该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联系破产案件的法官,确认当事人请求的款项性质是职工工资。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