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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股东协议之探讨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9-02 16:18:33
摘要:前言2022年8月31日下午,芙蓉律师1号团队公司法专业部门按期举行每周内训会,本次内训主题为“股东协议”,结合案例分析,从实务方向开展探讨。部门成员肖晖明从四部分展示内训主题。从框定本次主题涵盖范围入手,浅析订立股东协议的必要性,接着引入案例分析,从实务纠纷焦点的角度探察我们在订立股东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股东协议我国公司法未就股东协议进行明确规范,但从2个条款可以推导:1、第34条:“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

前言

2022年8月31日下午,芙蓉律师1号团队公司法专业部门按期举行每周内训会,本次内训主题为“股东协议”,结合案例分析,从实务方向开展探讨。

部门成员肖晖明从四部分展示内训主题。从框定本次主题涵盖范围入手,浅析订立股东协议的必要性,接着引入案例分析,从实务纠纷焦点的角度探察我们在订立股东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股东协议

我国公司法未就股东协议进行明确规范,但从2个条款可以推导:1、第34条:“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2、第41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这里的“约定”并非仅限于股东协议,也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形式的意思表示。

本次我们将股东协议的范围界定在:公司设立后直至公司注销之前,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之间有关股权、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基于契约自由所衍生的各种可能性事项(比如有的会约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借款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的业务重组等)的协议。

必要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文件,既然有公司章程的约束,是否还有签订股东协议的必要?

对此,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进行规定的公众性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而言是其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但对于各股东而言,公司章程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涉及利润的具体分配、商业秘密等不适合写进公司章程进行公开的内容,均可通过股东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一来,可以使股东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二来,能避免很多股东之间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探析

许某安、杨某兰等诉曹某勇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

争议焦点:许某安等申请撤销的协议内容属股东间的协议还是股东会决议,该撤销权的行使应适用《合同法》还是《公司法》?

审查要点:人民法院对名为“股东会决议”的文本之性质要进行实质判断,若其内容所调整的非为股东会职权内的公司事项,而是对股东权利的约定,则应当认定为股东间协议。后者仅对签订协议的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争议焦点:持股90%的大股东李A与肖某宇等董事签署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无公司盖章、无公司授权且未经其他股东追认的情况下,对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审查要点:股东协议非由全体股东签订的,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契约之效力,而不得约束公司,无组织法上的效力。但法院并不否认股权激励方案签订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某宇可依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

北京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曹某君等公司利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争议焦点:持股90%的大股东李A与肖某宇等董事签署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无公司盖章、无公司授权且未经其他股东追认的情况下,对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审查要点:股东协议非由全体股东签订的,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契约之效力,而不得约束公司,无组织法上的效力。但法院并不否认股权激励方案签订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某宇可依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

上海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公司决议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

争议焦点:公司完成转制及相应公司章程正式制定后,由陈某某等23名自然人投资股东在公司转制时所协商订立的《股东投资协议》,对上述股东是否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审查要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在公司设立后,由全体投资人订立的股东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涉及以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协议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依法具有规范和约束效力。

裴某辉与王某海股东出资纠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6民终7569号】

争议焦点:协议与章程就同一事项发生冲突,该如何适用?

审查要点:如出现股东协议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条款,应区别不同对象和内外关系来适用不同的规则。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文件,具有对外效力,而股东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了解公司情况依据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发起人之间的股东协议。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公司章程,调整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应首先考虑适用内部协议。

律师建议

1、签订股东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股东义务,同时明确未履行相关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2、创始股东想掌握公司控制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将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进行脱钩,同时可以在股东协议中就不宜公开的比例调整事宜进行特别约定。

3、约定股东决策及退出机制。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