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等。每一个知识成果都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就跟大家聊一下著作权的分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法律赋予享有权利方对作品传播行为进行控制、垄断、许可、转让等方式获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排他性的。互联网信息时代下,网络用户往往对于知识成果没有权属意识,从而出现很多侵权纠纷。而互联网也成为了侵权方擅自传播的平台。那么,在法律上对网络信息传播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一是作品传播过程中存在存储介质,比如计算机硬盘、电脑、手机等各种介质。二是储存介质处于被社会公众可访问的状态。三是有“交互式传播”行为。“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指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构成信息传播行为。例如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的目的将相关的资料传送到封闭的储存介质,则不构成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下一篇我们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