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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工伤赔偿之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项目计算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16 17:46:03
摘要:伴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完善与推进,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各个方面逐步建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日益走向前端。另一方面,现代化分工体系的完善使得因工致伤的预防规范和解决规范成为劳动者的关心重点之一。而法律作为兜底性的解决规范,在工伤案件中需要着重解决两大问题,即找谁赔与赔多少。下文通过一篇典型案例对工伤案件的两大赔偿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基本案情】2020年10月,李某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安装工作,双方...

 

伴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完善与推进,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各个方面逐步建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日益走向前端。另一方面,现代化分工体系的完善使得因工致伤的预防规范和解决规范成为劳动者的关心重点之一。而法律作为兜底性的解决规范,在工伤案件中需要着重解决两大问题,即找谁赔与赔多少。下文通过一篇典型案例对工伤案件的两大赔偿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李某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00元/天,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0年11月,李某因工作受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22630元。

2020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1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2年1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261586.49元。

公司辩称:公司以项目参保的形式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李某受伤后,公司委托李某的配偶为李某进行护理。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四次转给李某家人30000元,其中住院医疗费22384元,剩余7616元李某自行保管并未返还,应认为其默认已经赔付完毕。因此,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公司已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因李某住院期间由其家属进行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仍应就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向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90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元、护理费1400元,共计99143.5元;

2、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1、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详见下表。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赔偿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工伤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结语】

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对劳动关系、工资水平、受伤经过、医疗资料等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向相关主体主张工伤赔偿。(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