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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反向假冒(一)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20 17:46:28
摘要:一、反向假冒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注册工作。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不仅在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指导购买活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1946年兰哈姆法(即美国商标法),在界定这一行为时用的一组词是“Reverse...

一、反向假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注册工作。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不仅在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指导购买活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1946年兰哈姆法(即美国商标法),在界定这一行为时用的一组词是“Reverse 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众所周知,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是商标侵权行为。这种商标正向假冒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规制,并无非议。但如果反过来,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更换或者去除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冒充为自己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其实是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分为两种,一种采用更换商标的方式,称为显性反向假冒。另一种仅采用去除商标的方式,称为隐性反向假冒。反向假冒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二、反向假冒的法律渊源

(一)外国立法现状

反向假冒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西方各国均有不同的立法规定,对其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都有不同的理解。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西尔斯案”中的判决,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受到美国商标法的保护。美国法认为,只要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是在销售他人商品时使用的,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将他人合法取得的商标用于自己商品上使用,且该商品上已经有了其他注册商标并为消费者所知悉,则构成反向假冒;如果行为人是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使其销售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构成反向假冒。在美国商标法中关于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商品范围的规定,二是关于商品使用性质的规定。美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美国司法判例和商标法专家认为,虽然被告生产的商品是合法取得,但是其并没有向消费者披露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此,被告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只要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认,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二)本国立法现状

2001年《商标法》新增于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为此,学界惯称为“反向假冒”的行为明确为法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2013年、2019年《商标法》将其修改规定为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法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五条对反向假冒进行了简单的点明,明确了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直接依据此条款保护其在先权利。

反向假冒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行为,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反向假冒行为是会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一篇我们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分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反向假冒。(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