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反向假冒(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22 15:21:24
摘要:典型案例一(显性反向假冒)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566号|基本案情1979年10月31日,服装一厂申请的“枫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续展有效期限至2003年2月25日。1993年12月29日,鳄鱼公司执行主席陈贤进签署“商标授权书”,使用期从1...

典型案例一(显性反向假冒)

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566号|

基本案情

1979年10月31日,服装一厂申请的“枫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续展有效期限至2003年2月25日。1993年12月29日,鳄鱼公司执行主席陈贤进签署“商标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4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1994年4月28日,服装一厂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杨某某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购买已更换成“卡帝乐”商标的男西裤2条,百盛购物中心出具了销售发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称所购西裤为“鳄鱼”牌,但经庭审勘验,实为“卡帝乐”牌。1994年8月8日,鳄鱼公司因本案纠纷书面通知同益公司停止销售其货品。在审理中,百盛购物中心承认暂扣有联营期间同益公司销售款17587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向原告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15010元,其他诉讼费用2500元,由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同益公司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1、将权利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标注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进行销售,同益公司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反向假冒。2、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典型案例二(隐性反向假冒)

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0.24 裁判|

基本案情

原告印刷机械厂系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1991年12月20日受让取得南通市矿山机械厂用于印刷机械的“银雉”商标后,将该商标标识和产品技术参数、该厂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在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被告轶德公司于1997年7月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印刷机械的组装、修理和销售。该公司自2001年以来,多次购买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械,除去机械铭牌,经重新修理、喷涂后不带任何标识地再次投放市场销售。

判决结果

一、被告轶德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印刷机械厂“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轶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印刷机械厂损失4万元,并支付印刷机械厂的合理开支1.2万元,合计5.2万元。被告通过去除行为把原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品人为地割裂开来,使商标丧失其本来的商品识别功能,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通过两个上述案例可知,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更换或者去除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冒充为自己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在实际生活中,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反向假冒防范意识不强,维权动力不足。很多企业尚未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缺乏专门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具有相关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暂且不说能否及时发现反向假冒行为,就算明知他人对自己的产品和商标采取了反向假冒行为,也不知道他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自己该如何进行维权,甚至碍于维权成本过高而听之任之。(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