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的认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22 15:24:32
摘要:一、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而不仅仅是单一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予以判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一、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而不仅仅是单一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予以判定。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即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从而使损害者的各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才构成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某人的名誉权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如何认定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在名誉权侵权纠纷当中,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社会其他人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2)使受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3)使受害人在其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他人(第三人)对受害人的评价之降低,是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前提的: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知悉受害人被加害人侮辱或者受害人受到诽谤这一事实,并且由于对这一事实的知悉,而影响了第三人对受害人的看法、评价等。这种影响是负面的,起到降低或者可能降低对受害人名誉通常评价的作用。就对受害人的侮辱而言,其结果可能是使第三人产生对受害人无能、窝囊等不利的看法和评价;就对受害人的诽谤而言,第三人可能错误地相信加害人违法传播的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是真实的或者认为加害人的不当评价是真实的、中肯的,由此产生对受害人不信任、轻视、蔑视、厌恶等不利的看法,进而在做法上冷落、孤立受害人,不与其发生正常的往来,不与其进行可能的合作,不为其提供可能的方便与机会等。

三、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当面或公开等道歉方式,如果被侵权人不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平台等发布公告的行为进行;其次如果因为其侵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最后,如果因名誉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实务中,被侵权人可以结合自身诉求和实际损失,固定证据,合法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芙讼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