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日常中,最易发生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的场景:(1)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2)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3)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4)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6)计算机网路系统被非法侵入泄露商业秘密;(7)为谋私利泄露商业秘密。
因此,企业在平时应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掌握,从源头上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发生。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配套的保密文件,包括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
二、制定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企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防止员工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员工自己使用。
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还需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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