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案例研讨会,本次会议上,智胜天年部主任俞奇沐律师分享了亲办案例,并以“公司投票权”为主题开展了团队内部培训。
一、案例讨论——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问题
50周岁的贺女士为某事业单位员工,现单位以贺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贺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贺女士认为自己属于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双方就办理退休手续事宜发生争议,由此引发讨论。
1、办理退休手续争议归谁管?
司法观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以及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因此,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包括提前退休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就退休手续办理事宜,如对人社局作出的是否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核定退休年限、退休待遇等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
最高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8号民事裁定书
“因国家行政机关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女干部、女职工如何认定?
相关规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司法观点:
依据前述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技术)55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到达退休年龄,即以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进行区分。
最高院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二、团队内训——主题:公司投票权问题
本月初,智胜律法团制定了定期开展团队内训活动的计划,团队成员也初步确定了各自的分享主题。俞奇沐律师围绕“股东(合伙)协议设计”这一分享专题,通过细化股东(合伙)协议设计的各个重点问题,制定了系列分享主题,本次首先对公司投票权问题进行分享。
为便于大家更好理解分享内容,俞奇沐律师首先对相关概念作出了解释说明,如一致行动人、持股平台、股权代持等名词。之后,俞律师从投票场景切入,对议事规则、决议事项两个板块的知识点进行培训,同时引申分享了通过决议事项的设置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技巧,引发了大家对于如何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思考与讨论。整场内训会干货满满,团队成员均受益匪浅。
谚语有言:“学习是人生的必修课,时刻不能落下”,律师行业更是如此,只有终身学习,才能深耕于这个行业,才能不负己、不误人。本次内训会的成功,更加激发了团队成员对于学术研究的兴趣,以及对下一场内训会的期待。(贺佳妤)